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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知识产权侵权亮剑——平阴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06日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一旦涉及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不仅严重影响注册人的商标信誉,同时也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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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着力提升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近日,平阴法院对一起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邀请群众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22年,被告人黄某某、解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联系吴某某等其他7名被告人非法制造涉及多个阿胶生产企业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并进行销售,分别达到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辨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期宣判。

  知识产权保护事关民生福祉和企业发展。下一步,平阴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延伸司法服务,常态化开展“法治体检”活动,切实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以司法保护激活创新动力,为助力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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