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玫美】柔性执行“探望权”,延续亲情解“疙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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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15日 | ||
编者按: 平阴被誉为和圣柳下惠故里。2700年来,“和圣”文化源远流长,历久弥新。近年来,平阴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传承本土“和圣”文化,会同多元力量,共同将“和合”理念融入市域社会治理,打造“和合玫美”(和合息诉共赢,共建美好平阴)诉源治理品牌,持续向社会传递“以和为贵”“和合共生”等价值理念,用心用情用力推动更多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平阴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和合玫美”专栏,持续聚焦平阴法院会同各类基层社会治理力量推动纠纷多元化解、源头化解的事例、做法、成效等,努力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营造浓厚氛围。 探望权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之一,造成探望难的根源在于探望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且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双方的家庭往往积怨已久、矛盾较深,各方当事人忽视未成年子女的精神利益,将探望权演变成了成年人利益和情感的砝码。近日,平阴法院执行局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用心用情用智巧做当事人调解工作,成功执结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情感利益,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基本案情】 姜某与孙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二人婚生子跟随父亲孙某生活,姜某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申请人姜某(女)起诉与孙某离婚。判决生效后,孙某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姜某探望孩子。无奈之下,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温情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贺涛详细翻阅了卷宗材料,并通过电话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问题的症结所在。经分析研判,执行法官认为本案牵涉家庭身份关系,应当从维系亲情和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着力,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毕竟孩子不是冷冰冰的执行物品,简单粗暴的执行很可能让姜某、孙某双方和双方家庭之间的关系继续恶化,进而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基于上述考虑,执行法官决定温情执行,尽可能的化解双方矛盾。执行法官先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在调解室,双方对彼此有很大怨言,还是赌气互不相让。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执行法官并未就此放弃,因为在双方的争执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一个细节问题,孙某现在在外地工作,孩子常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而孙某本人又是村里出了名的孝子。执行法官心想:如果借助孙某父母的力量,调解工作是不是会出现转机呢?于是,执行法官便前往孙某家中进行调解,做孙某及其父母的思想工作:于情,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爱也需要母爱的关怀;于理,父母离异已给孩子造成了伤害,不应再让孩子成为父母赌气的牺牲品;于法,法律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且判决书中也有探望的内容,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经过融情于法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孙某承诺在不打扰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姜某可以探望孩子,他会配合协调时间、地点。 终于,姜某如愿见到了孩子,和儿子度过了一个愉快的周末。 【法官寄语】 探望权执行的背后是父母双方利益和情感的博弈,但损害的却是被探望子女的身心健康。幸福的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说到底,父母撕裂了原本美满的家庭,但不应把子女丢在废墟之中,夫、妻的角色不再,但父、母的责任依旧,任何一方都不能在子女的记忆与情感中缺位,更不要让孩子的亲情快乐因家庭的破裂而消失不再。 孩子永远是无辜的受害者,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各位父母应摒弃彼此的“恩恩怨怨”,真正从孩子的角度出发,不要让孩子成为家庭冲突的牺牲品,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共同呵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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