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法院关于借款合同中保证人涉诉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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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22日 | ||
近年来,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导致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案件数量增多,其中涉及担保纠纷的也随之增多。商河法院归纳了近三年来借款合同中保证人涉诉的情况,分析了其中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案件受理数及结案数基本平稳。商河法院2012年、2013年、2014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分别为234件、282件、327件,结案数分别为234件、304件、304件,受理银行借贷案件分别为255件、423件、418件,结案数量分别为255件、420件、419件。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保证人保证的占50%左右,银行借贷案件绝大多数涉及到保证人保证。商河法院2012年、2013年、2014年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保证人保证的分别为114件、163件、135件,分别占到受理案件数的48.7%、57.8%、41.3%,银行借贷案件中涉及保证人担保责任的分别为253件、420件、416件,分别占到受理案件数的99.2%、99.3%、99.5%。 (三)担保方式一般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方式,一般约定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或者对担保方式不加约定,致使发生纠纷时,根据法律规定适用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进行认定。 (四)有些案件单独起诉担保人。2012年至2014年,借款案件中仅起诉保证人的案件数分别为3件、5件和1件。 二、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是担保人提供担保缺乏理性。在借款合同案件中,借款人与担保人大多存在着亲属或者朋友关系,在借款人的请求下,有相当一部分担保人并未认识到自己是否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大多碍于情面,或者一时出于义气,对借款人资信情况缺乏必要的审查,轻率、盲目提供担保,导致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法偿还时,担保人被迫成为被告,面临替人还款的法律后果。另外,借款合同纠纷中,担保人仅在担保人处签字,而对借款的出借方式、借款用途,提供担保的方式、期限等均不清楚。 二是出借方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资信审查力度不够。由于银行系统内部制定的相关制度和政策,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为完成放贷指标,以放贷量的多少作为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目标,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往往忽略对借款人资信的审查,致使在偿还能力较差的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时,造成债权人自行追偿的现象。另外,民间借贷案件的借款人因过分追求高额利息,不重视审查借款人资信,认为如到期不还,可向担保人追偿,如果仍未偿还,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碍于与借款人的朋友、亲属关系,不好过问。出借人的思想意识、追求工作业绩及利益的心态导致其对借款人资信审查的重视不足,再加上有依赖担保人的心理及有债务人到期能够还款的侥幸心理,导致资信审查缺失。 三是涉及保证人的案件不易调解且自动履行率低。因担保人并非实际用款人本人,担保人认为偿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根本没有为其还款的思想准备和经济实力,且担保人对提供担保行为的法律后果一般缺乏深刻认识,再加上对借款情况不甚了解,担保人作为被告还款的积极性不高,拒绝调解,判决后的自动履行率较低,不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 四是此类案件“送达难”现象尤为突出。借款合同案件中的“送达难”现象,相较于其他案件比较突出,涉及到担保人时难度更大。因为借款人为达到逃避还款的目的,主观上具有躲避债务的故意,能避就避,有的干脆离家出走,增加了送达难度。担保人认为借款是别人的事,自己没有替其还款的义务,消极抵抗,不配合送达。法院针对当事人不配合送达的情形,因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使当事人认为不配合送达对自己有好处,想方设法躲避送达,致使法院送达工作陷入困境。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促使担保人理性提供担保。法院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微博、微信和网络平台,将借款合同的案例的庭审实况以及裁判文书向社会广泛传播,让群众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客观评价自己的经济能力,量力而行。且对要担保的借款情况及担保方式详细了解,认识到其提供担保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及提供担保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达到心中有数,理智提供担保。 (二)提高风险意识,完善资信审查制度。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对于放贷目标及程序等有针对性的做出修改,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避免过分放贷。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促使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人提高资金出借风险意识,避免为获取高额利息或顾及亲情、友情而盲目出借,加大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审查力度,确保所借出的款项安全收回,预防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创新调解方法,加大调解力度。法院在调解此类案件过程中,充分运用“四心”工作法化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对于担保人在此类案件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面临的法律后果,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释明及说服工作,使其在思想上理性地、充分地接受客观现实,克服逃避思想,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另外,部分当事人可能对法院司法存在误解情形,可利用其代理人、村委会、居委会等对当事人做好调解说服工作,以提高案件的调解率,达到案结事了。 (四)借助外部力量,适用多种方式送达。担保人与借款人大多存在亲属或朋友关系,在诉讼文书难以送达时,耐心、细致地做通担保人的思想工作,发挥其积极性,使担保人主动提供借款人的地址或者去向,以协助送达。也可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优势作用,积极配合寻找受送达人,提高送达实效。另外,在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可适用留置方式送达,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在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 (商河法院研究室 孙海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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