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商河县人民法院 > 审判业务 > 调研成果

商河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调查报告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08日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本文中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仅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近日,对商河法院2012年以来受理的管辖权异议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指出该类案件的特点、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至2014年,商河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共有30件涉及管辖权异议,其中,2012年8件,2013年13件,2014年9件。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据调查,管辖权异议案件主要集中在合同类纠纷、离婚类纠纷和侵权责任赔偿类纠纷。

    二是借管辖之名拖延诉讼案件增多。就近年来审理的案件情况看,很多案件管辖争议并不大,但被告为拖延诉讼,故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在案件做出裁判后均提起上诉,以达到延长案件审理期限、拖延偿还债务的目的,但二审维持率高达90%以上。

    三是当事人故意规避管辖现象突出。一方面,当事人通过虚列被告,达到规避真正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目的;另一方面,擅自改变案件的案由及性质,把案件实体推向不同的法律关系,使案件避开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如将买卖合同改为承揽合同,并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将合同之债转变为侵权之债,以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地确定管辖。

    四是约定管辖不明,无效管辖较多。不少当事人虽想通过协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但经常出现约定管辖不明确或无效的情形,以致双方在理解上产生歧义,发生管辖权争议。

    五是案件调解难度大。有些管辖权案件当事人系借管辖拖延诉讼,不愿意也不配合调解,且在裁决后大多予以上诉以拖延案件审理时间,案件调解难度大,调撤率远远低于其他案件。

    二、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立案案由确定不准。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应着不同的法律适用和案由,不同案由确定的管辖原则不同。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立案案由选择不准,导致确定管辖错误引起争议。比如,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选择不同的请求权则可能导致管辖法院的不同。

    二是管辖协议的效力难以认定。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往往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但由于协议管辖规定存在的缺陷及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管辖协议无效,以致出现管辖异议。

    三是管辖和主管界线不清。主管问题涉及的是法院与其他机关之间对某一争议能否行使审判权的问题,是外部关系问题,而管辖权异议问题涉及的是法院之间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将人民法院的主管问题也纳入了管辖异议的范围之中,导致出现管辖异议。 

    四是现行立法的缺陷。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管辖权异议人行使异议权不受任何限制,只要答辩期内提出,无论证据情况如何,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诉,极易造成异议权的滥用,而且立法也未对滥用该权利规定必要的制裁措施。

    三、解决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对策

    一是加强学习,准确把握立案案由的适用。案由反映诉讼案件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是当事人据此提出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出发点,也是法官审理案件确定诉讼争议点和适用法律的基础。立案法官要加强对案由的把握和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减少因立案案由不准确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诉讼。

    二是总结经验,强化管辖权业务指导。加强立案法官的理论学习和业务素养,及时总结立案审判工作经验,针对管辖权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的新情况、新问题,展开调研,努力提升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能力,确保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三是加强指导,提高当事人法律素养。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或组织教育培训等方式,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协议管辖的准确性和有效率。

    四是完善管辖方面的立法规范,建立诉讼诚信体系,对管辖权进行规制,防止滥用管辖权。完善立法,积极构建诉讼诚信体系,督促当事人树立诚信意识,防止滥用管辖权拖延诉讼。另外,加大当事人诉讼成本,如当事人确属滥用管辖权程序达到不合理目的,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立案庭  沈萍)

关闭

版权所有:商河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电话:0531-84860128 邮编:25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