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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事审判工作状况、发展趋势及对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5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变更,社会生活的变革前进,人民观念的不断革新,商事案件的审理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商河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在顺利、稳步的发展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展现出比较鲜明的发展趋势。

  一、近年来商事案件基本情况

  从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商河法院受理了大量的商事案件,一方面,所受理的商事案件中,合同类案件所占比例相当高;另一方面,这些案件数量多,每年我院受理的商事案件总计都在1000件以上,基本上呈逐年上升趋势。结合近年来的司法统计报表,透过数据可以发现民商事案件的如下特点:

  1、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更多案件涌入法院,收案数量呈现大幅增长趋势,法院审判人员面临巨大压力。单就金融借款类案件而言,近三年来,我县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数量大辐度上升,每年的金融借款类结案数分别占到整个商事结案数的75%、62.85%、67.4%,原告多为农商行(原信用社)及农行商河县支行,仅2016年,原告为农商行(原信用社)及农行商河县支行的案件分别占此类案件的37%、61%。2017年,截止到目前为止,我院所受理商事案件,主要集中在金融借款、买卖、承揽、保险等六类案件,共收案239件,占到收案总数件的32%,而金融借款、买卖、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127件、44件、23件,分别占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54%、18%、9%,占商事收案数量的前三名。

  2、审理难度大,认定案件事实较为困难。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较多,证据真伪难辨。如何查清事实就需要当事人举证,但当事人举证时证据相互矛盾,有的证人拒不出庭,有的证人证言前后改变,因此需要法院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依职权调查。而且商事案件的当事人通常是商人或者商法人,某些证据是保存于其他机构,尤其是公权机关,这些机构不向当事人提供证据,因此需要法院调取证据。

  3、案件涉及专业知识加深。专业性强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频频露脸,该类案件因涉及专业知识,对审判人员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为高效、公正审理案件,审判人员也要花费大量时间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4、商事案件调解难度越来越大。部分案件即使标的额不大,也很难达成调解,尽管审判人员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去调解,甚至多次实地走访调查,仍较难达到预期效果。以前的商事案件当事人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而现在则更趋向于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商事案件的发展趋势及审理商事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案件标的额呈现两极分化趋势。商事案件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晴雨表,充分体现出当前本地经济发展的态势和问题,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的变化和发展。在我县,经济发展步伐加快,商事案件的数量也随之不断上升。

  受社会经济形势影响。我院受理的高标的额案件越来越多,亦说明经济形势的大步发展,但由于大标的额案件涉及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对审判人员来讲是一大挑战。同时,案件标的额为千元左右的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除了反映出人民法制意识的提升,更多的是小微企业的发展困难,以前小标的额的争议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但现在这些纠纷都较难调解,当事人选择起诉到法院的越来越多。

  审理商事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1、纠纷类型多、审判难度大,部分案件确定法律关系的难度加大,公司类案件数上升。

  2、审判周期长,大部分案件因被告住址等情况变化大,送达难度加大,需要公告送达的很多,达到30%,电话通知后直接送达只占不到10%,邮寄送达约占40%,剩下的20%情况复杂,有需直接送达的、有接电话后不领取、邮寄地址需落实或人员住址不定的、有需进一步明确送达方式的等等,直接导致案件审判周期过长。

  3、隐性案件存量大,受经济形势影响,银行和企业均对多年沉积下来的纠纷进行清理,以诉讼方式回笼资金,但起诉的案件只占沉积纠纷数量的一小部分。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以人为本,牢固确立“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在各项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抓公开审判工作重心,强化庭审功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作用,把大量的民间纠纷在诉讼外调解消化。对于当事人在案外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到法院依法确认的,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及时确认(诉调对接)。

  2、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对法律知识的认知水平。借力减压,推进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加强日常与县内企业的沟通联络,通过送法进企业、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提升县内企业法治意识,帮助企业依法经营、规避风险,从源头减少商事案件数量。以多元化调解机制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3、加大调解力度,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的终极目的是解决纠纷,宁诉息讼。但单纯的判决未必能够“胜败皆服”,甚至可能引发更多的矛盾,调解是解决这种纠纷最有效的方式。与此同时,要培育和发展民间基层调解机构,将矛盾解决于萌芽阶段。(崔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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