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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法化:从地下到地上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2日

  摘要:民间借贷作为最早出现的民间信用形式,已经经历了上千年的发展。目前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民间借贷在解决个人和企业的融资需求、弥补金融信用不足方面发挥了作用,但是也面临无监管甚至不合法的窘境。《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民间借贷阳光化在制度层面开始破冰,亦为我国民间借贷合法化提供了样板。

  关键词:民间借贷 金融 合法化

  全国首部金融性地方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虽然只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但是《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在民间金融的代表浙江省温州市的出台,对于长期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仍是一针重要的强心剂。

  • 我国民间借贷的历史

  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其简便性和灵活性决定了民间借贷能够在融资这片土地上迅速成长。早在原始社会,就开始存在隐性的借贷,慢慢经历了从实物借贷到货币借贷的发展进程。我国在民国时期民间借贷已经非常兴盛,“高利贷”、“典当”、“期粮”、“标会”等相当普遍。新中国成立以后,民间借贷经历了一个被宽容、被限制到社会主义改造直至禁止的过程,建国后30年,除了个人间互助、友情借贷形式的私人借贷之外,民间借贷几乎消失。[[1]]

  改革开放以后,乡镇企业迅速发展,但是乡镇企业无法获得仅仅供给国营企业的国营资金,民间对资本的需求空前扩大。浙江省温州市钱库镇出现了改革开放后第一家私人钱庄“方兴钱庄”。当时温州市私营经济迅速发展,资金需求量巨大,“方兴钱庄”创办人方培林向钱库镇政府申请创办一个私人钱庄,当时钱库镇委书记的对方培林的申请作出的回应很好的代表了民间借贷的成长方向。钱库镇委黄书记认为,“信用社的经营作风与贷款方法群众不适应,让地下钱庄放任自流也不是办法,地下钱庄应想个办法去疏导一下,把它引到地上来,批个试试看,如果说人民银行支持,地方政府又支持,办钱庄肯定有生命力,一定办得很好”。[[2]]

  地方政府的支持使得方兴钱庄迅速发展,但仅仅在一年多一点的时间以后,国务院公布《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金融业务。方兴钱庄自行停业,后虽又得以重办,但是不得不成为地下钱庄。之后的几十年中,对温州市有着重要意义的民间借贷一直栖息于地下。

  近些年来,我国的民间借贷仍然相当活跃,借用黑格尔的话,“存在即合理”,一些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量大,在向金融机构融资无门的情况下,只得转向民间借贷来筹集资金。目前民间借贷借助互联网的东风,又发展出了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的新形式,为民间借贷提供了更广泛的借贷途径,但也使本来就缺少监管的民间借贷更加混乱。

  • 作为双刃剑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中一个不可忽略的经济力量,民间借贷如此活跃并非无缘无故。从历史渊源上来看,民间借贷是最原始的信用形式,伴随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是人们出现资金需求时自然而然的解决途径。中国熟人社会的历史背景又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时至今日,金融行业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金融机构为规避金融风险,对中小企业、个人贷款门槛较高,手续复杂,对借贷者经过严格的审查,不少中小企业、个人都无法达到金融机构相对严苛的标准。而与此相反,民间借贷手续简易灵活、操作方便快捷,更重要的是没有对贷款人设立严格的标准。这种“不正规”的金融自行承担了部分风险,并且有打破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地位的趋向,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因此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民间借贷更像是一种“草根”式的融资,不正规、无监管、甚至不合法,但是却更贴近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

  中国从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民间借贷仍然占据着金融的重要的一席之地,反映出民间借贷在当前资金短缺、融资困难时期对加速资金流动和利用、解决个人和企业资金需求、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民间借贷也不是一剂无副作用的良方,其缺乏监管、无法律保障也蕴藏着巨大的隐患。

  相比正规金融机构的严格审核,民间借贷使融资的入口宽松,放贷者以利息换风险,在容易贷款的同时增加了还款的难度,逐渐形成了易借难还的情况。借款者在面临巨额本息无力偿还时,不得不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再吸收其他高息本金,无疑加重了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形成恶性循环。恶性循环的结果,一方面不利于民间资本使用者——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造成了承担高风险的食利阶层。

  “有借不还”势必会产生大量的债务纠纷,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和基层大众之间广泛存在,产生的纠纷对社会安定是个极大的威胁。同时因为民间借贷的不规范、不阳光,出现债务纠纷时很可能无法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来解决,不少的高利贷者自然也不愿承受毫无保障的高风险,往往借助或捆绑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借贷双方人身安全都受到威胁。[[3]]

  另外在金融秩序层面,民间借贷脱离国家法律和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政策和信贷政策,更多的是根据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依靠市场不可避免的存在市场失灵。民间借贷中通常是以借贷方资金需求为起点,多数的放贷方控制了借贷的话语权,包括利率在内的诸多要求通常由放贷方决定,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2011年温州爆发“跑路潮”,上百家企业倒闭,甚至有企业家自杀,包括“眼睛大王”在内等老板失踪,据统计,仅仅2011年9月22日一天,就有9个老板跑路。[[4]]

  • 阳光下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堵则溢,疏则通。而目前的民间借贷,仍处于尴尬的无法可依的境地。

  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多是较为粗糙的规定,几乎没有操作性。《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条款规定了出借人和贷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关系时,在形式和内容上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收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了民间借贷的有偿性,突破了民间借贷不得有息的禁区,《合同法》中也对借款合同作出了规定。

  零星少量的民间借贷问题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解决,但是与庞大的市场急剧发展相比,单纯依靠一些一般民法原则,对这些行为进行约束和调解明显已经不合时宜。我国法律亟需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成立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各种民间借贷的适格主体、操作流程、运行规则、利率、资金来源去向、惩罚措施等问题,对民间借贷予以规范,以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使民间借贷可以融入到经济发展的阳光大道中去。

  民间借贷在国外的发展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参考意义。许多国家的法律为民间借贷定性同时构筑合法的活动平台,确立登记备案制。有些国家鼓励投资者在非正式市场进行投资活动,将民间借贷纳入了国家法制的道路,美国的央行美联储即是私人银行。一些州对非吸收存款类房贷机构的贷款利率通过《反高利贷法》设定最高利率,另一些州则没有上限,监管仅由州立政府来行使,内容较为宽松,包括是否持有房贷业务牌照。是否按时提交定期报告及进行定期检查等。南非《高利贷豁免法》规定只要是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无论利率高低,只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即为合法。虽无利率规定,但是在南非的实践中难以出现高利贷,在开放市场条件下,高利贷常常无人问津。1980年,香港通过了修订后的《放债人条例》,该条例规定任何人通过注册均可以从事放债业务,金额、借贷时间和借贷方式等均有借贷双方决定,但是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六厘以上。事实上,将民间借贷纳入政府法制的阳光之路,已经是包括我国在内众多国家的共识。[[5]]

  国家已经意识到了民间借贷的问题,关于我国起草《放贷人条例》的新闻也屡见不鲜,事实上,我国自2008年前后央行就已经开始讨论起草放贷人条例,但是时至今日仍然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放贷人条例的制定与实施仍然要突破一些障碍。例如监管部门的确定、是否限制贷款利率、放贷人主体及准入门槛等问题均需在条例中予以解决[[6]]。可喜的是,《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已经对以上问题开始回答,对民间借贷阳光化的障碍开始突破。

  该条例四十九条法律条文对民间借贷的关键问题,如民间资本管理企业、民间借贷业务操作、民间借贷监管部门及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条例第四条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地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民间借贷的监管部门,结束了民间借贷长期无人监管的尴尬。第十三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必须备案,其他情形亦鼓励备案,第十四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但不得违法国家法律规定。《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中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做了梳理和探索,也许该条例并不能一次性解决民间借贷的全部问题,但为我国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向地上开始了第一次有益尝试。

  • 结语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作为全国民间借贷的典型,温州的民间借贷终于有了合法的标签,民间借贷开始在阳光下运作。温州市在实践中已经探索出一条较为完整和成熟的运作流程,如今在制度层面亦已经开始尝试破冰,温州的民间借贷建设逐渐趋于法治。温州市率先在制度层面“吃螃蟹”,或将要开启民间借贷深层次改革的大幕,或许不久的将来,民间借贷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出台,合法的民间借贷将会覆盖全国更多地区。


  [[1]] 何艳春 “我国民间借贷的历史渊源与管制” 法律文化周刊 2013年4月

  [[2]] 王曙光 “从温州方兴钱庄看地方政府与民间金融”《草根金融》 2008年

  [[3]] 李世新、张耀谋、李力、郑才林 “我国当前民间借贷成因、问题与对策” 《区域金融研究》2009年第5期

  [[4]] 童芬芬 “民间借贷合法化道路还有多远” 中华工商时报 2012年5月

  [[5]] 李炎诺 “借鉴国际经验制定我国《放贷人条例》” 《法制博览》 2013年第1期

  [[6]] 李有星、罗栩 “论《放贷人条例》制定的难点及其解决” 政治与法律 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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