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以滥伐、盗伐林木案例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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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2日 | ||
作者 李一龙 生态环境的优劣关系着人类社会能否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而对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尤其人为因素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是影响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随着国家深入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重要。为此,笔者对本法院2010年以来审结的涉及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进行调研,并以此为视角,分析涉案特点、原因,以期探索完善林木资源司法保护措施机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4年3月份,商河法院共审结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件13件22犯,涉及罪名主要为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除2013年1件为盗伐林木罪外,其余均为滥伐林木罪。具体案件及罪犯情况见表一,判刑情况见表二: 二、案件特点 通过调研发现,近年来,商河县法院辖区内所审结的破坏林木资源保护罪的主要特点: (一)涉案罪名相对单一,主要为滥伐、盗伐林木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括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十五项罪名,由于商河县地处鲁西北,属华北平原,居民多以耕种农作物为主要收入来源,属农业大县,工业欠发达地区城市,森林绿化率虽逐年增加,但尚未形成大面积林区,亦未存在野生动物等涉案罪名客体。 (二)犯罪主体相对集中,主要为树木加工收树人员或贩卖树木的农民。所审结的涉滥伐、盗伐林木案件13件22犯中,除其中2人系雇佣涉案外,其余均为树木加工人员,约占涉案总人数的90.9%。由于大面积砍伐树木一般需要专业伐木人员,犯罪构成中有数量要求,需要达到数量较大,法定计量单位有蓄积立方数或者树木株数,只有达到法定犯罪数量,才有可能构成犯罪,一般个人偶尔砍伐树木不会达到法定犯罪数量,不构成犯罪。 (三)犯罪主体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在审判的22名被告人中最高文化程度仅为初中文化,有的是小学文化,甚至是文盲,主要表现为不知法、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主观上具有不知伐木需要办理伐木许可证,或嫌办理伐木许可证麻烦,或为节约生意成本怕花钱,而导致违反我国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办理了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四)犯罪形态以团伙共同犯罪为主,犯罪态势呈相对增长趋势。无论是盗伐林木罪还是滥发林木罪,由于犯罪行为方式及犯罪对象林木体积、重量等特性,决定了该类犯罪的完成需要多人力量的合成才能相对轻松完成。 三、滥伐、盗伐林木罪原因分析 (一)涉案人员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是涉林案件发生的意识因素。由于涉案人员多为农民,大多文化程度不高,平时不学法,不懂法,为赚取钱财,而采取的滥伐、盗伐行为。认为无非是偷砍几棵树而已,大不了遭受道德谴责,亦或和树木所有人达成买卖协议,付钱买树木,砍伐树木只是买卖成交的一种实现方式,没有意识到有可能触犯刑法。 (二)利益驱动是导致该类案件发生的经济因素。涉林木犯罪往往是犯罪者为了获取所谓经济利益最大化,而采取违反我国《森林法》、《刑法》的方式,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办理采伐许可证,而违反规定采伐。更有甚者,认为“无本万利”,铤而走险,盗伐林木,从而触犯刑律。 (三)违法成本低是诱发该类犯罪的内在因素。在我国砍伐林木,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向林业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即使没有办理,在不是盗伐情形下,即使偶尔被查获,往往由于采伐数量达不到犯罪标准,执法机关采取行政处罚方法处理。根据现行刑法,多数涉林案件刚够立案标准,在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或酌定从轻情节情形下,大多能获得从轻处理,被判处非监禁刑。犯罪成本低、违法收益大,助长了盗伐、滥伐者的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 (四)控防不利,打击不严是导致涉木案件频发的法治因素。受林木种植区域因素,大多分布于城市边缘或农村周围,受传统观念及责任主体限制,基层村干部和群众基于事不关己和怕得罪人的心理,对盗伐集体或国有林木行为视而不见,亦或怕盗伐者报复不敢管。对于滥伐行为,基层干部多数不知伐木者办证与否,对有证采伐者的许可范围也不清楚,无法监管。一旦被执法部门查获,在不构成犯罪情形下,往往缴纳罚款,接受行政处罚了事;即使构成犯罪往往由于受犯罪数量限制,大多被判处非监禁刑。众多因素导致没有形成预防、打击犯罪机制。 四、完善林木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一)加强林木保护与采伐林木审批普法力度,强化法治宣传效果。联合林业执法部门深入开展《森林法》、《刑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适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宣传,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还可选择典型案例,制成普法宣传页等材料发给林木资源丰富地区群众,宣传保护林业资源的重要性和盗伐、滥伐林木的危害性及惩罚性。增强广大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自觉保护好现有森林,克服短期利益行为,规范伐木程序,形成依法治林的法治氛围,为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完善刑法及林业法律法规,加大涉案惩处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切实改变涉林案件单纯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非监禁刑过多的现状,提高涉林违法犯罪成本,斩断违法利益驱动级违法成本低的弊端。除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外,可增设要求滥伐、盗伐者限期补种一定数量林木并确保成活率的强制性义务。可由行政执法机关或非监禁刑社区矫正机关负责监督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制度,从源头上规范办理采伐许可证的程序。一是必须由林木所有者亲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不允许购买者办理,并规范相关办理费用;二是将申请者名单、采伐数量、地点在相关地点予以公示,并可派人实地检量核实,全程跟踪监督;三是设立24小时举报电话,便于监督,并适时对林木相对集中区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 (四)坚持打防并举,完善林木资源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一要坚持执法机关查处打击与群众监督保护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全民爱林护林联防防范机制;二要多部门联合执法,公安、林业执法等单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互通情况,形成合力执法机制;三要大力加强基层林政执法人员执法力度,及时查处破坏我县森林资源的大案要案,司法部门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打击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形成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立体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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