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商河县人民法院 > 法院文化 > 法官随笔

调解的艺术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4日

    审案是法官神圣的职责,案件的审理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得通过审理来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调解自古以来就是化解纠纷的一件有效手段,在案件审理的始终都如影随形。

    那么为什么要强调调解的重要性而不是逢案必判呢?这当然是有讲究的,当今社会出现的案件几乎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既然是内部矛盾当然不能千篇一律地对其划分阵营,弄得矛盾激化。审判是神圣的,但这种神圣却有残酷的味道。有时公正的判决非但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会是双方关系僵化。比如说,原告诉被告欠款纠纷,因原告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判决被告还本付息,然而被告因身无分文难以还债,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弄的被告对之恨之入骨,毕竟法官只管审判不管执行,案结了事,原被告也无可非议,但这的确是加深了矛盾,因此,如果先调解,或许会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我们可以想象,上述案例经过调解,被告延期还款,原告念其困难,免其利息,从此睦邻友好,相安无事,这便是调解所预期的效果。

    有人不禁问,调解有没有一种固定的模式?谈到这一点不得不说一下审判流程的利弊。个人认为,案件在审判过程中遵循一套既定的模式这样有利于审案的效率,但这也留下了流于形式的诟病。或许我们能够及时的完成任务,提高结案率,但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地凸显了出来。马锡五式审案方式给我们带来启示,但实务中真正能够懂得变通的却很少,因为矛盾的多发性导致的任务繁重使得审案人员有心无力。而调解的使用便使案件的处理轻松了很多。人民对于矛盾还是希望调解了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调则调,不能再判。调解也不能流于形式,它是需要艺术性的,法官审案严肃公正,给人一种距离感,尤其是法槌一敲,双方的心理防线就崩溃了,导致陈述语无伦次,影响审判;而调解则需要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之以法,不但在语言上和蔼,还要在表情上生动,如果可以,就是以拉家常的形式也不是不可以。总之,只要能调解好矛盾,你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当然这也是有限度的。

    调解需要将心比心而不是想审判那样置身事外,关乎理止乎情,调解是一门艺术,它在法律束之高阁的时代是核心,在法律普遍适用的时代虽然已非主流,但它所产生的影响却是不可估量的,在矛盾错综复杂,问题层出不穷的当今,我们更应左手持调解,右手执审判,融太极于一,达到平衡。(龙桑寺法庭 赵光伟

关闭

版权所有:商河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电话:0531-84860128 邮编:25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