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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提供银行卡转账洗钱 当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09日

    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人数众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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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至8月,胡某、汤某、吴某、赵某某等六人在明知转移支付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根据指令多次交叉结伙使用他人的POS机、银行卡、手机银行等进行转账洗钱活动;谭某某、相某某、黄某三人明知提供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用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进行转账支付活动。最终,法院以被告人胡某、汤某、吴某、赵某某等共九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判处3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态势,衍生出大量地下黑色产业链。现实中,一些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主动向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更有甚者帮助他人进行提现,其行为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法官提醒,个人的银行卡、u盾等电信网络诈骗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一定要注意保管,不要将这类物品提供给他人以牟取非法利益,更不要随意帮助他人进行非法取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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