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委托办理贷款被索要费用,法院这样判!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3日 | ||
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他人办理贷款,期间被索要缴纳各种办理费用,最后事没办成,可以追回所支付的费用吗? 基本案情 李某因贷款需要在网上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后林某主动联系李某,称其在金融机构从事贷款工作,可以办理贷款。双方添加微信后,林某向李某提交了办理所需的相应材料,李某以种种理由向原告索要办理费用,李某先后通过多种方式向林某累计转款共计3万余元,后经李某催促,林某未能为李某办理贷款。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林某向李某返还支付的费用。 裁判结果 合同当事人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李某委托林某办理贷款事务,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但林某在承诺完成贷款办理后,未能完成李某的委托事项,原因不属于不可归责为受托人的理由,故李某无需向林某支付报酬。林某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委托事项支出的合理费用,且其已经在微信中认可归还案涉款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令被告林某返还原告李某3万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对于贷款资金需求一方来说,在委托公司申请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当多咨询、多比较,更多地了解相关金融机构贷款政策及贷款利率变化。同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不能一味听信公司业务人员的宣传、推介或者承诺,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特别是重要内容(包括利率范围、申请期限等)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落实到书面合同中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从而更好保障自身权益。 对于提供申办贷款服务的公司来说,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在吸引客户和办理业务时,应以诚信为重,不应夸大己方办理优势及相应贷款条件,给消费者造成误导,从而减少公司后续诉讼成本,为公司营造良好的业界口碑。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