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人民法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做好相关审执工作的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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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30日 | |||||||||||||||||||||||||||||||||
商河县人民法院文件 商法发〔2021〕19号 商河县人民法院 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做好相关审执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我院审判执行工作水平,根据《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济南市建设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2021年营商环境评价“执行合同”指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2021年营商环境评价“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2021年营商环境评价“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商河县建设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同联动,做好“执行合同”“保护中小投资者”“破产办理”相关审执工作,提升案件质效,推动多元化解、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标对表,高度重视 进一步提高对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省市县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就是一个城市核心竞争力”的理念,在具体工作中树立优化营商环境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成立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组建工作专班(见附件)。 (一)优化司法营商环境指标要求。 1.“执行合同”指标。主要衡量参评城市解决商业纠纷所涉及的司法程序和外部办事流程,修改后的“执行合同”指标包含4个二级指标,分别为立案便利度、审判效率、执行效率和执行成本。 2.“办理破产”指标。包含2个二级指标,分别为破产债权保护(时间、成本、回收率)和破产法律框架质量指数。 3.“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包含3个二级指标,分别为诉讼便利度、多元化解纠纷解决便利度和维权救济服务。 (二)2021年营商环境评价考核方式的变化。 2021年5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营商环境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营商环境评价方式做出重大调整。通知要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要将市场主体实际感受作为衡量营商环境水平的主要依据,重点采取公开信息分析、问卷调查、暗访和直接听取市场主体意见等方式,确需地方提供材料的,通过线上提交公开发布的文件和数据,明确不得组织地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答题、考试。 (三)补短板,强弱项。 1.执行合同指标存在以下问题。未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进行风险矛盾预测预警,应将诉源治理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预警,发挥提前防控、化解重大矛盾风险的作用。 2.“办理破产”指标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未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未能共同为破产管理人履职提供便利;二是未建立常态化的府院联动信用修复机制,难以为重整成功或和解结案的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3.“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针对公司纠纷相关案例的整理归集和通报机制有待加强;二是中小投资者缺少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 二、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司法服务水平 (一)“执行合同”指标提升具体措施。 1.提升立案便利度。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努力为群众提供最优质的诉讼服务,大力提高当事人的诉讼便利度。一是充分利用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微法院(APP)和 24 小时自助终端,全面实行网上立案,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实行一次办结,不得要求当事人或律师再行往返法院或另行提交纸质材料。二是提升强化四处人民法庭帮助当事人网上立案水平,加强对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指导。(责任领导:闫晓玲、李思勇,责任部门:立案庭、玉皇庙法庭、怀仁法庭、龙桑寺法庭、孙集法庭) 2.提升审判效率。一是积极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的使用,推进民商事案件全流程、智能化、高效化在线审理,提高审判智能化水平,压缩案件审理周期。二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及小额速裁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延期审理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时间,除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外,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三是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民商事速裁团队,实行“法官+法官助理+调解员+书记员”速裁模式,调解员入驻速裁团队工作,调解成功的当场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就地速裁,实行“当日分案、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场送达”,一般应当在10天内结案,最长不超过15天。对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一律免收诉讼费。调解成功后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在减半收取诉讼费的基础上依法适用诉讼费减缓措施。在金融借款、买卖合同、信用卡、商标等类案纠纷中推行“要素式”审判,使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四是深入推进小额诉讼程序应用。标的额5万元以下简单给付类案件,一律自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经当事人同意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并在两个月内审结。五是紧盯审判质效核心指标,加强精准精细管理,对审判环节中各流程节点加强时效管控。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实行单独管理,在诉前化解、立案、保全、诉中调解、审理、鉴定、执行等环节优先办理,最大限度缩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用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数据进行直接抓取,实时监督、定期通报,有效促进执行合同指标提升。(责任领导:尚建国、闫晓玲、李思勇;责任部门:审管办、各民事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局) 3.提升执行效率。一是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坚持线上线下财产查控结合,一般应当在 1 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需要依法查控财产的,10 日内完成查封、扣押、冻结,异地最长不超过 15 日。缩短评估周期,评估结束后 15 日内启动拍卖,二拍流拍后 15 日内启动变卖程序。执行案款到账后 30 日内完成发放工作。跨区域、涉多个被执行人的疑难复杂案件,及时报请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协调执行或提级执行。二是充分利用网上执行平台,扩大网络查控范围,健全完善执行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网上询价和拍卖制度,进一步减少执行中各个环节的时耗、费用,提升执行质效。(责任领导:王兴华,责任部门:执行局) 4.降低执行成本。一是对于涉企担保案件,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二是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对基本户、流动资产等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资产慎重保全,能采用“活封”方式的不得采取“死封”。三是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四是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等界限,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责任领导:王兴华,责任部门:执行局) (二)“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提升具体措施。 1.提升诉讼便利度。一是贯彻落实最高院在线诉讼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完善本院在线诉讼规则。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采取互联网庭审,方便当事人在线诉讼。二是当事人或律师需要阅卷的,直接用身份证号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网上阅卷”模块办理。三是完善网上缴费系统,实现民商事案件网上预交诉讼费和网上申请退费。四是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节点信息有效公开率应达到90%以上,裁判文书及信息公开率应达到80%以上。确保当事人或律师登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准确查询所参与案件的进展与及案件裁判文书。(责任领导:张宜军、尚建国,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审管办) 2.提升多元解纷便利度。一是推动建立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行政调解联动机制,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推动诉前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将诉源治理纳入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预警,提前防控、化解重大矛盾风险。二是推进诉讼与法律服务行业全流程协同。在法院立案、调解、保全、送达、调查、评估、拍卖等环节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业务。(责任领导:闫晓玲、李思勇,责任部门:立案庭、玉皇庙法庭、怀仁法庭、龙桑寺法庭、孙集法庭) 3.提升维权救济服务水平。一是加强工作协同联动,积极对接金融、证券监管理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形成保护中小投资者多方合力。二是对损毁证据、转移财产等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对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民事赔偿纠纷,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四是支持、引导公司依法及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与方式,省去代表人推选、权利授权等环节,加快诉讼进程,降低维权成本,震慑违法行为。五是联合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多层次、多样式、多角度的公益性法律宣讲。设立专门栏目,及时公开涉投资者保护的司法政策及法律法规,方便投资者查阅。(责任领导:李思勇,责任部门:各民事审判庭) (三)“办理破产”指标提升具体措施。 1.加强破产债权保护。一是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对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破产案件,实行独任审理,进一步缩短审判环节的耗时。二是实行破产案件快速审理,规范破产审理程序,一般案件审理周期不得超过 24 个月。三是制定实施“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实施方案,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得以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账册等重要文件缺失为由不予受理或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任何障碍。四是切实降低破产成本。对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僵尸企业”作为原告提起破产衍生诉讼符合条件的给予免交或者缓交案件受理费。在破产审判中优先适用网络债权人会议、网络司法拍卖等信息化手段。在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下,支持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建立“专窗通办”工作机制,打破部门局限,简化管理人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压缩管理人办理破产事务时间成本,在时间维度提高破产债权回收率。紧盯破产审判质效核心指标,加强精准精细管理,对审判环节中各项费用加强管控,如管理人报酬、审计评估费、资产变现产生的各种税费,降低破产费用成本,提升破产案件清偿率。提升资产处置价值。积极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完善预重整、预和解工作机制,促使企业通过重整、和解方式化解债务危机,挽救企业经济与社会价值。严格贯彻落实《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程》,实现破产案件全覆盖,确保交易成本低廉化、拍卖信息透明化,最大程度实现破产财产价值,使债权人债权得以最大化清偿。(责任领导:卞春元,责任部门:民事审判庭) 2.提升破产法律框架质量指数。一是细化、完善府院联动机制,针对重整、和解企业再融资难,与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共同研究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相关信用修复方式。二是针对债务清偿难,与检察、公安、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坚决打击逃废债务行为。三是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披露审判流程节点信息、债务人信息、破产程序法律文书等相关信息,加大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提高破产审判公信力。四是明确法院与管理人之间的权责界限,规范管理人办理破产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监督指导,建立破产管理人定期述职制度,在个案审理中全方位监督指导破产管理人,增强管理人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积极性。(责任领导:卞春元,责任部门:民事审判庭) 3、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网上立案流程,全面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积极推进司法公开。二是加强案件繁简分流、速裁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小额速裁、简易程序及独任制适用率,全面加强诉前、诉中、执行阶段的各种形式的调解工作,提高案件质效,降低诉讼成本。三是加大执行力度和信息化建设,用足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提高执行到位率,降低执行成本,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四是减少案件审理各类费用。加大当事人与鉴定机构鉴定费用的协商力度,引导当事人与鉴定机构设定评估费用上限,降低费率。四、积极挖掘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素材,加强信息宣传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积极挖掘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素材,培养公司纠纷典型案例,积极挖掘重整、和解企业进行信用修复、恢复生产经营等优秀案例,及时总结发布典型案例并进行解读,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及时向审管办提供,发挥示范判决引导作用。搜集整理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举措、信息、新闻,充分发挥微博、微信、头条号等平台功能,及时将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信息、新闻、案例等向社会发布。 附件: 1.商河县人民法院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商河县人民法院营商环境指标工作专班名单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商河县人民法院 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司继月 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张宜军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成 员:尚建国 党组成员、副院长 闫晓玲 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思勇 党组成员、副院长 卞春元 审判委员会专职审委会委员 王兴华 审判委员会专职审委会委员 附件2 商河县人民法院 营商环境指标工作专班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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