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区法院审结首例利用“络漫宝”帮助电信诈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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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09日 | ||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十分猖獗。且随着政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一些不法分子也不断使用新技术,利用“络漫宝”、多卡宝、猫池、GOIP网络电话等更加隐蔽手段,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犯罪分子无论如何狡猾,都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结了首例利用“络漫宝”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案,二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使用电信设备提供帮助,最终分别获刑。 经审理查明,“络漫宝”是可以实现原号码全球零漫游的一款科技产品,可将插入络漫宝中的SIM卡电话、短信等同步到“漫话”APP内,全球通信无需额外漫游费,通信资费仍为原手机号套餐,突破了移动设备的硬件限制。2020年7月,被告人李军(化名)与“小宝”在“网上”聊天并加为QQ好友。被告人李军根据“小宝”的安排,在济宁高新区某室内架设“络漫宝”通讯装置,“小宝”向李军提供“络漫宝”盒子34个并出资购买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被告人李军明知他人使用“络漫宝”通讯实施犯罪活动,使用“小宝”提供的实名手机卡进行“漫话”APP的注册、登陆,并以不断更换插入手机卡的方式保证“络漫宝”通讯的正常使用。经调取全国各地相关警情并与李军注册的“漫话”账号相对比,上游犯罪嫌疑人通过李军提供的“络漫宝”通讯,于2020年7月16日至29日以注销校园贷信息、冒充淘宝客服退款等名义,实施诈骗20起,涉案金额84万余元。“小宝”向被告人李军支付报酬25300元。 在“络漫宝”通讯使用的手机卡来源方面,公安机关通过梳理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信息,将其中一名供卡人李强(化名)抓捕归案。到案后李强供述了通过“地推”注册APP账户的方式使用空白卡获取他人实名手机卡,而后倒卖给他人非法获利。2020年3月至7月,李强通过QQ、微信等出售实名手机卡共计871张,非法获利15万余元,其中通过微信向“小宝”出售手机卡96张,邮寄至济宁高新区,由李军接收并用于“络漫宝”通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李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的犯罪活动提供通讯帮助,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遂对被告人李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李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电信网络诈骗花样百出,请广大群众在接到不明电话、短信或者链接时,要保持冷静,切勿随意打开链接、切勿听信他人只言“骗”语,在核实好对方身份后再转账、打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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