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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13日

  本院在审理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房建、邱理宽、宋少帅、丛建军、高东、宋文龙、吴增波、侯胜楠犯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人房建、邱理宽、宋少帅、丛建军、高东、宋文龙、吴增波、侯胜楠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宋少帅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5600元;2.判令丛建军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5600元;3.判令高东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5600元;4.判令宋文龙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2400元;5.判令吴增波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1600元;6.判令候胜楠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1600元;

  7.判令房建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用8000元;8.判令房建对上述第1至6项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判令邱理宽对上述第1至7项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2023年以来,房建在威海市文登区多次采取夜间照明行猎、犬捕等方式猎捕野兔100余只,同时多次从高东、丛建军、吴增波、宋少帅、宋文龙、侯胜楠处收购采用上述非法方式猎捕的野兔300余只。其中,宋少帅、丛建军、高东分别猎捕70余只,宋文龙猎捕30余只,吴增波、侯胜楠分别猎捕20余只。

  2023年以来,邱理宽在明知从房建处收购的野兔是野外非法猎捕的情况下,从房建处以每只90元或100元的价格收购非法猎捕的野兔400余只,再以每只160元、180元、230元、250元的价格销售给贾浩然、颜廷伟经营的赛狗场用于赛狗,从中牟取差价。

  2023年11月21日,侦查机关在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东稻营村赛狗场扣押活兔23只,扣押死兔18只,在邱理宽经营的兖州区新兖镇老府庄村养殖场内扣押死兔29只。2023年11月23日,侦查机关在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办事处小五里头村房建家中扣押死兔4只、照明灯具三盏。

  经曲阜师范大学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所动物认定,涉案野兔为蒙古兔(学名:Lepus tolai)。经济宁市森林公安局城郊分局认定,涉案蒙古兔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曲阜师范大学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出具专家意见认定:蒙古兔作为本地主要的中小型兽类,在维持生态平衡系统的平衡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因此,对蒙古兔的捕杀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根据国家林业局2017年11月1日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兔科所有种的基准价值为80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生态环境资源损失32000元,由被告人宋少帅赔偿2600元、由被告人丛建军赔偿2600元、由被告人高东赔偿2600元、由被告人宋文龙赔偿1200元、由被告人吴增波赔偿1000元、由被告人侯胜楠赔偿1000元、由被告人房建赔偿16000元、由被告人邱理宽赔偿5000元。

  本调解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本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Ο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人:魏金环  0537-2715083

  地  址: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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