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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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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9日,济宁高新区法院环境资源合议庭组成七人大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了节约治污成本,被告人徐某现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开始,以每吨280元的价格雇佣张某对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进行非法处置,张某从中获利。

  2022年4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张某使用山东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罐车,将某新材料科技公司的工业废水倾倒在济宁高新区污水管网内。2023年6月12日2时10分左右,张某在上述地点倾倒工业废水时,被高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

  后经检验检测,张某驾驶的罐车内废水,污水管网内废水、某新材料科技公司生产集水池和污水处理系统调节池均含有总汞等重金属,且罐车内废水、某新材料科技公司生产集水池和污水处理系统调节池内总汞含量均超出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涉案的工业废水系“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属于“有毒物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在审判长的组织下,控辩双方围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对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证据及量刑情节进行了充分的辩论。为进一步增强被告人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预防其再次犯罪,审判长立足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对被告人进行了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庭教育,增强了警示教育效果。整个庭审程序规范有序、节奏紧凑、公开透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将在庭后进行合议,择期进行宣判。

  下一步,济宁高新区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法审理各类污染环境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筑牢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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