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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耕地多次转包后的粮食直补款,应由谁来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01日

裁判要旨

关于农村耕地的粮食直补款,国家政策是承包土地的种植户领取。在土地多层转包的情况下,对粮食直补款、青苗补贴等国家补贴的领取产生争议的,要审查合同约定。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如果双方对粮补等国家补贴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领取。如果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以实际种地的承包户享有补贴为原则。承包户未领取获得相应补贴,要求转包人、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也要审查合同约定,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由实际领取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08年,被告侯某某承包济宁高新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屯村的修路工程,被告某屯村委会欠被告侯某某工程款294200元。同年5月,被告侯某某与被告某屯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自2011年7月30日起,侯某某承包村里125亩地12年。当日,被告侯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承包土地中的位于案涉村铁路北21亩土地,转包给武某某使用,承包期限12年,自2011年7月30日至2023年7月30日,承包费共计103320元,村委会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同日,被告武某某与原告金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武某某将案涉21亩土地转包给金某某使用,承包期限10年,自2011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30日,承包费共计94500元,该承包土地粮食直补款归金某某所有。被告侯某某、被告某村委会均在甲方处签字盖章。侯某某承包村委土地至2022年,因未能继续缴纳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解除。

另查明,自2012年起,被告侯某某银行账户收到镇村级财务管理结算中心下发的涉及粮食直补款,2012年至2017年,收到粮食直补及综合补贴款、玉米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及综合补贴款合计63000元,收到大户补贴21120元。大户补贴系承包土地50亩以上的承包人具有领取资格。原告金某某起诉被告侯某某、武某某、某村委会,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侯某某、武某某共同依照国家每年每亩补贴标准,自2011年7月30日至今,赔偿原告承包21亩地的粮食直补款22295元,要求被告某屯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济宁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一、限被告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金某某赔偿粮食直补款等损失共计8400元;

二、驳回原告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解读

粮食补贴是补贴给种地农民的,基本原则是谁种地补贴给谁。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农村耕地流转越来越多,多层转包现象逐渐普遍,对粮食直补款、青苗补贴等国家补贴的领取,也出现了分歧。就国家政策来说,农村的土地流转,是为了将原村民手中的土地向种植大户手中集中,进而进行规模化经营以产生更好的效益。但由于很多农民缺乏风险意识,不知土地流转协议约定的重要性,导致在签署土地承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粮食直补款归谁,承包人、转包人都想获得国家的政策补贴,就产生了纠纷,各地的执行情况不一。

本案中,涉案耕地包含了三层承包流转,被告某屯村委会与被告侯某某、被告侯某某与被告武某某、被告武某某与原告金某某,均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其中前两份合同均未约定粮食直补款领取主体,只有被告武某某与原告金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了粮食直补款归原告所有。该粮食直补款在2012年后均向土地直接承包人侯某某账户发放,而被告侯某某领取后未再转给被告武某某或原告金某某,被告侯某某在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签字,视为同意将粮食直补款归原告所有。被告侯某某自行领取粮食直补款的行为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侯某某领取的有关原告承包土地面积的粮食直补款系原告的损失,应赔偿给原告。

被告武某某并未领取粮食直补款,故不再承担返还赔偿责任。关于应赔偿的数额,应根据被告侯某某直补款领取的名目、标准、面积和年限计算。原告主张粮食直补款包括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各项补贴,根据我国农业的补贴政策,2015年前有“三项补贴”,分别指:良种补贴、种粮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2015年之后“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在本案中,良种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系合并发放,新增农资补贴款、抗旱补贴、玉米良种补贴系对所有种植用户发放的补贴,应包括原告在内的玉米种植户,故原告享有领取补贴的权利。关于大户补贴,系承包土地超过50亩地的农民才享有该项补贴,原告承包21亩地,尚达不到大户补贴发放标准,故原告主张的该项补贴不予支持。原告应领取的补贴费用,按照其承包土地的面积和年限计算,种粮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金额合计8400元。2022年之后,被告侯某某未有领取的粮食直补款金额,涉案土地的粮食直补款也没有下发,被告侯某某不应赔偿。

被告某村委会在原告的承包土地合同中盖章,系作为发包人知晓并同意该土地的转包,因约定内容为“粮食直补款归金某某所有”,该村委会不是领取粮食直补款的主体,承包人应具有约定的给付责任,故不能认定该村委会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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