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因员工之间发生冲突打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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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28日 | ||
裁判要旨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严格限定了用人单位的解除情形,并规定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制度,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对于工作中发生的员工冲突互打,企业不能一刀切的以对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参与打架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于仅因轻微情节的冲突作出解除劳动的做法欠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系被告济宁市某培训学校的一名培训教师,2021年7月,因孙某与另一名培训教师吴某发生争执,两人在培训中心的校区发生肢体与语言冲突,引起部分培训学员围观。事后,该培训学校经董事会研究,孙某与吴某在校区内出现肢体与语言冲突引起纠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学校的声誉造成极大影响,决定取消孙某与吴某的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孙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时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后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济宁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原告孙某与被告济宁市某培训学校于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限被告济宁市某培训学校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78元; 三、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解读 企业对员工不得打架斗殴的规定,是劳动者理应遵守的劳动纪律。但发生此类事件后,用人单位首先应当理清事件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及影响的严重程度,对于可以通过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方式达到批评、教育、管理作用的,应避免因为解除权滥用或过度使用,给单位带来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济宁市某培训学校,未综合考虑原告孙某的主观过错程度、重复频率、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大小,仅以“给学校社会声誉造成极大损伤”为由取消员工教师资格,解除孙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肢体与言语冲突”的行为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孙某在被告处工作不满六个月,按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法院认定赔偿金额为8078元。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均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关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审查,应当依次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所称的违纪行为、劳动者的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有无明确的规定、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是否合法合理、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包括是否故意、是否多次、劝阻无效、严重影响工作正常秩序,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等),最后用人单位做出“开除”决定前有无给予劳动者申辩、纠正的机会。如果不符合上述任一要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均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制定和适用规章应当避免不符合情理和显失公平,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习俗。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纪的界定模糊不清,或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适用不当,也不能确定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是否可以解除。 劳动者的违纪也是有一般违纪与严重违纪的区分。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包括是否故意作为、多次作为、劝阻无效、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等。对于劳动者的违规行为是一般违纪行为还是严重违纪行为,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限度来明确具体界限。 在审判实践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也并非并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严重”程度的唯一准绳,还要综合考虑一般性社会评判标准、企业类型和规模、职工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大小等因素,作出综合评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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