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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拉偏架”要担责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07日

【裁判要旨】

在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因琐事争吵、厮打,一方当事人的亲友到场后,对对方当事人实施“摁住”、“拉住”等行为,约束对方行动,为己方亲友击打对方提供方便,俗称“拉偏架”,并非出于制止争斗的正当目的,应认定其与亲友构成共同殴打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简要案情】

2022年2月3日下午17时许,原告张某驾车带妻子周某及女儿在某街道处停车,与后面驾车的陈某及乘车人员李某(陈某之母)发生争执继而吵骂、厮打,陈某打电话喊其夫崔某及朋友史某等四人前来。崔某等四人来到现场后,张某、周某与陈某、李某正在吵骂,崔某和史某先将张某拉到一边,控制住张某,陈某和李某开始对周某进行殴打,陈某持手机将周某头部、面部打伤,崔某又过来将周某的头摁住,使周某不能抬头,后经报警及群众劝解,双方散开。某公安局派出所经过调查,认为张某、周某、陈某、李某殴打他人行为成立,对该四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拘留及罚款。但对崔某、史某的行为认为只是“拉偏架”,不是殴打行为,未予处罚。原告张某、周某不服,对某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某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崔某、史某等四人进行处罚。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本院认为,崔某、史某在争执双方正在争吵没有发生殴打行为的情况下,拉住张某,摁住周某,使陈某、李某便利殴打周某,造成事态升级,周某受伤较重的后果。崔某、史某的行为不符合制止双方争吵的正当目的,是“拉偏架”便于自己亲友殴打对方,属于共同殴打行为,应予以处罚。其他两人没有参与行为,不应承担责任。经与被告某公安局沟通,某公安局对崔某、史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崔某、史某分别处以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告张某、周某撤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解读】

公民因被打受伤,痛苦的不仅是身体,往往在人格尊严上的损害更深。过后寻求法律的支持,会对是非认定非常执着,若处置不当容易埋下隐患或者激化矛盾。双方当事人积怨难解,丧失对法律的敬畏,极易产生新的冲突,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社会治安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应责罚分明,方能产生解决社会矛盾、彰显法律权威的效果。遇到此类“拉偏架”责任模糊的情况,更要全面收集审查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从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行判断,不能以说不清责任而不予处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抵挡对方侵害具有正当性,但在没有侵害风险时去控制约束他人自由则没有正当理由,应受到处罚。

从本案也可以看出,公民在遇到矛盾不能理性对待,进行争吵、厮打,会得到两败俱伤的后果。在比较狭窄的路上行驶,对于前车的快慢要有担待。遇到急躁的人出言不逊时,直接对骂并不能解决问题,相互厮打造成严重后果还会受到法律处罚。看似进行了情绪宣泄,但过后的痛苦绵绵不断,谁也没有成为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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