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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缓刑期间犯新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10日

    案情回放:

    (一)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吴某,男,31岁,系山东某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电子商务总监。201312月至20141月,被告人吴某在山东某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担任电子商务总监期间,利用给某商贸公司供货的职务便利,私自多发了100根单体液压支柱,并让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其个人账户支付预付款和剩余货款。该公司工作人员分别于2014146日向被告人吴某工商银行卡支付预付款2万元、3万元。同年111向被告人王某中国银行卡支付剩余货款19.32万元。被告人吴某收到货款后除上交其公司5.53万元外,剩余18.79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支付济宁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费4万余元,其余用于个人其他消费。

    (二)诈骗罪

         2014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以相亲交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朱某某的信任,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等理由先后骗取朱某某16 000余元、张某34 400余元及笔记本电脑一台,后被告人吴某拒不归还被害人钱款且失去联系,躲避逃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担任山东某矿业设备有限公司电子商务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货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吴某以相亲交友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吴某判处缓刑部分;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吴某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案件已生效。

    法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大专毕业,有学历、有能力,年纪尚轻,但不思以自己的辛苦劳动获取财富,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侵占公司资金,拒不交出,且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后,仍然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再次侵占公司资金,同时还假借婚恋交友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供个人消费使用,行为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不惜以身试发,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伤害,也将身陷囹圄,在高墙内悔恨地度过人生中宝贵的七年六个月时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在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诈骗罪的规定在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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