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绊人”,谁之过?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13日 | ||
审级职能定位改革 | 窨井盖“绊人”,谁之过? 近年来,“井盖”一词似乎成了危险的代名词,井盖伤人事件频频发生。路上遇到窨井发生事故, 责任该如何认定? 01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6日16时45分许,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出行,途中遇渗水井口,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受伤。张某遂起诉至海阳法院,要求被告A部门赔偿其各项损失23万余元。 被告A部门辩称,其并非案涉事故责任主体,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自身安全义务,即张某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或主要事故责任。 02 争议焦点 本案处理的焦点问题为:如何认定张某及A部门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及过错比例。 03 查明事实 承办法官通过现场勘查、联合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查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查明如下事实: 2020年11月6日,张某骑电动自行车沿道路由南北行,行至事故地点渗水井口处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受伤。 地点道路施工是由A部门招标,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事故地点道路由A部门管理、维护。 另通过现场勘查,查明事故地道路宽约13米,视野宽阔,事故发生时渗水井口井框与道路高度差约10cm。 04 法院审理 海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事故地点渗水井口井框与道路存在10cm左右的高度差,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张某摔倒受伤、车辆损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另外,张某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案涉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 同时,A部门作为案涉道路地下设施窨井的管理人,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在无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推定其存在过错。因此,对A部门提出的其并非案涉事故责任主体的抗辩意见,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A部门承担60%过错责任,张某承担40%过错责任。A部门应当赔付张某的合理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法官说法 小小井盖成为“隐形杀手”,一旦发生井盖丢失、破损,将会对公众出行安全构成隐患。在司法实践中,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常以不属于管理范围、不是产权人又不是管理人、不可抗力、受害人存在过错或者损害系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等原因,来主张自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法典特别规定了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在主观过错要件上实行推定,一旦确认管理者,即便存在其他外来原因致使损害发生,管理人也应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只要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直接推定管理人有过错,不需要由原告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不过,如果受害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伤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管理人的部分法律责任。 来源:海阳法院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