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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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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暴力袭警,判!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15日

小菏说法丨酒后暴力袭警,严惩不贷!

       为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为“老百姓办实事”工作,菏泽中院联合十个县区法院开展“六+N”宣传活动(一次庭审直播 、一次执行直播、一次法庭宣传、一次法官普法传播、 一批典型案例推送、一批先进典型并根据各县区法院工作需求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等)。近日,曹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袭警罪”案件,被告人刘甲酒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名民警轻微伤,获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另一被告人刘乙因犯妨害公务罪同时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以下均为化名)

●     2022年2月20日,曹县公安局梁堤头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辅警迅速前往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刘甲、刘乙存在违法行为,遂依法传唤两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刘甲、刘乙不予配合,刘甲殴打派出所民警,致民警郭某受伤,郭某佩戴的眼镜被损坏。刘乙推搡、撕扯并长时间辱骂派出所民警。经鉴定,郭某的人体损伤构成轻微伤,被损眼镜价值422元。

法院判决

       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刘乙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二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甲、刘乙均具有坦白情节,已取得涉案民警、辅警的谅解,认罪认罚,经曹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未发现被告人刘乙对所居住社区有不良影响,对二被告人均予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刘乙宣告缓刑。被告人刘甲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甲具有坦白情节,取得了涉案民警谅解,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及被告人刘乙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乙具有坦白情节,已取得了涉案民警谅解,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刘甲、刘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刘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乙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刘甲、刘乙表示认罪服法,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解读

      为坚决维护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职责和尊严,对于暴力程度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袭警案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刘甲在明知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听劝阻、仍以暴力的方法阻碍执法,对出警民警有厮打等人身攻击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民警郭某轻微伤,并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另一被告人刘乙在明知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听劝阻、辱骂出警民警,并伴有撕扯、推搡民警的情节,其行为尚不构成袭警罪,但其行为属于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应追究其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司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人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残忍,甚至出现预谋性、聚众性袭警案件,不仅危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司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袭警罪”作为新增罪名纳入刑法。从来没有什么岁月静好,只是有人替我们负重前行。国土边疆、疫情一线、案发现场等重要、危机场所都存在着他们坚挺的身影,向险而行,人民警察总是冲在第一线,始终战斗在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旨在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司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广大人民群众应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人民警察的执法执勤工作,切勿试图挑衅人民警察的执法、司法权,触碰法律的底线!如以身试法,轻则受到治安处罚,重则受到刑事追究。本案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均表示因自己喝了酒而对自己的行为不自知、不自控,直至坐到了被告席而追悔莫及。而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故醉酒不是阻却违法犯罪的理由,更不是脱罪的借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文稿:曹县人民法院

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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