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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妻子能否追回?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15日

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妻子能否追回?

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

       妻子能否追回?       

丈夫婚内出轨,并赠与“小三”财物,

妻子知道后,能否依法追回这些财物?

PART1[案情介绍]

家住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的王某(女)与刘某(男)是一对街坊邻居羡慕的幸福夫妻。可是,好景不长,2018年秋天,刘某偶然认识了女子李某,两人相识不久,便有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相处期间,刘某隐瞒妻子王某,多次转给李某7万余元,另外还花费15万元为李某购买了一辆汽车。刘某的妻子王某知道后,一气之下将丈夫刘某和“小三”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小三”返还其人民币25万余元及利息。

PART2【意见分歧】

      庭审中,原被告意见分歧很大。

     原告王某认为,其丈夫刘某送给李某的财物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刘某无权擅自处分将夫妻共同财产送给李某。作为刘某的妻子,其有权追回刘某与李某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所送的全部财产。

     被告李某认为,其在与刘某交往期间,对于刘某已婚并不知情,刘某也没有如实告知她。刘某送其财物均是自愿的,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判断,并行使相应的权利。另外,其与刘某交往期间,曾三次流产,导致其以后很难怀孕,对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不同意,也不应该返还财物。

PART3【法院审理】
√NO.1

莒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和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益是平等的。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决定权。夫妻双方对非因日常生活的重大事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NO.2

在本案中,被告刘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未获得另一方即王某的同意,擅自处置,也未获得其妻子王某的事后追认,作为第三者的李某应当返还。  

√NO.3

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某15万元。

@温馨提醒@


     这个小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结交异性朋友一定要慎之又慎,本案中李某,不仅身心遭受伤害,还被告到法院,被追回恋爱期间所谓的男友赠送的财物,不仅人去财空,还有可能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触犯刑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刘某这种对婚姻不忠诚、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民法典将夫妻忠实义务作为倡导性的法律规则予以规定。一方对婚姻不忠,不仅会破坏夫妻关系,拆散家庭,也会伤及未成年子女,败坏社会风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遇到此类情况要用正当方法收集相关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传播社会正能量。

来源:莒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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