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受伤,谁来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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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24日 | ||
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受伤,谁来担责?
鲁法案例【2022】544
基本案情
甲公司在未核查张某是否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将公司的车间建设工程承揽给其施工,张某雇佣了包括彭某等工人从事上述工程架设焊接等工作。施工过程中,焊接梁与梁之间的檩条跌落,在脚手架上进行焊接作业的彭某被击中,导致彭某从脚手架上跌落至地面受伤。事故发生时,彭某没有佩戴安全绳及安全帽。彭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一级伤残。彭某与张某、甲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责任划分是处理本案的焦点。本案中,甲公司系车间建设工程定作人,张某系该工程的承揽人,彭某系张某雇请的提供劳务者。
法官解读
定作人过失包括三种情况:定作过失、指示过失和选任过失。所谓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 定作人将明知需要生产资质的工程交由承揽人施工,且未就承揽人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导致承揽人所雇用的人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应认定定作人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速递
来源: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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