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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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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玉红诉徐长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02日

  邵玉红诉徐长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确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拒不返还

  裁判要点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受益人获得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案例索引

  一审:梁山县人民法院(2013)梁民初字第3088号(2013年12月24日)

  基本案情

  原告邵玉红诉称:2013年6月6日,原告邵玉红由于疏忽大意,将自己卡内的16000元现金转到被告徐长春的账户,原告发现后与被告徐长春联系,要求其返还,但徐长春当时以卡丢失为由未返还,后徐长春将款取出挪作他用,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请求被告徐长春立即偿还不当得利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徐长春辩称:我与原告有购销木板皮的业务来往,原告转给我的16000元是其偿还的欠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邵玉红与被告徐长春原有木板皮买卖业务往来。2013年6月6日,原告邵玉红误将16000元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城关分理处的信用卡(卡号为622841000140******)通过网上银行转到被告徐长春的的信用卡上(账号为6228481331890******)。原告邵玉红发现后,向被告徐长春催要未果,向本院起诉。

  裁判结果

  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梁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徐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邵玉红欠款16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邵玉红误将16000元通过其信用卡转到被告徐长春的信用卡上,原告催要后,被告徐长春应返还原告此款。被告徐长春拒不偿还此款,构成不当得利。原告邵玉红诉请被告徐长春返还1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其该款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长春主张,原告欠其货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并不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得利”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调整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利益的变动。本案中,原告邵玉红误将16000元通过其信用卡转到被告徐长春的信用卡上,原告催要后,被告徐长春拒不偿还此款,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编写人:胡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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