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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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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30日

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

 一、诉讼时效

如果您与他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您可以有多种选择,比如自行协商和解、仲裁、诉讼等。虽然诉讼不见得是最好的一招,但有时却是必要和最后的手段。如果您希望您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获得胜诉的判决,您应当在一个有效的期间内提出起诉,这个期间就是诉讼时效。简单的说,诉讼时效就是指当事人的胜诉权得到司法保护的有效期间。您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才提出起诉,法院虽然可以受理,但您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除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履行。现在,我们将一些主要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情况介绍如下:

民法通则

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继承法

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出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

产品质量法

第45条: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国家赔偿法

第32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环境保护法

第42条:因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二、民事诉讼主要期间

诉讼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您的胜诉权在多长时间内受保护,诉讼期间则是指具体诉讼行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下面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诉讼期间。

第46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是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93条第3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113条:被告答辩,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提出答辩状。

第135、146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147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第159条: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服裁定上诉提出上诉的,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审结。

第182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二年。

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行政诉讼主要期间

1、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期间的规定:

第38条: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57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60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对行政诉讼期间的规定:

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40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41条: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前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43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出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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