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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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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管辖及管辖权异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30日

案件的管辖及管辖权异议

一、民事案件的管辖:

     中级法院受理下列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诉讼标的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民、商事案件。

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一定条件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前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或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后,涉及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他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行政案件的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例外: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本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二)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八)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管辖权异议

原告的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以后,被告如果认为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应诉通知书15日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即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异议权的行使。但不影响上级法院对管辖问题的审判监督。

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后,受理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当事人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的上诉,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的,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有误的,撤销原裁定,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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