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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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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30日

证人作证须知

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保障程序合法、裁判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向您介绍证人作证的有关事项。

1、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民事诉讼中相关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或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诉讼中相关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能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4、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5、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6、证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7、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应当向法庭如实作证,作伪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8、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9、以下几种情况,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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