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院判决、裁定的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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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30日 | ||
对本院判决、裁定的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这一项诉讼权利叫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这些人是: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 二、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决定和调解协议不能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共有三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三、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上诉。对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10日;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诉期5日。期限从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恰好是法定节假日,则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四、上诉应当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例如: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是梁山县人民法院,则上诉法院是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方便您提出上诉,您的上诉状可交到一审法院,也可以直接交到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五、同时,上诉必须缴纳上诉费,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缴清。如果缴费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减、免缴,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又未申请缓、减、免缴,或虽申请但未获批准,仍不缴纳诉讼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法院在送达完毕后的5日内,连同卷宗、证据及交费票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的,当即立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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