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

梁山县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司法公开 > 审判流程公开平台 > 诉讼指南

信访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30日

信 访 须 知

一、本院受理信访案件的范围

    1 对本院已生效的裁判不服提出的申诉和再审申请(民商事案件再审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2 上级党委、人大或上级法院以及本级党委,人大交办的信访事项;

   3 对本院审判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 依法应由本院受理、承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二、来访须知

1 来本院信访人员,应主动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有关身份证明,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非案件当事人来访代替他人进行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的有效证明,系委托代理申诉、申请再审的,应提供被代理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手续。

3、来访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制度, 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4 五人以上来访的为集体来访,集体来访的应推选二至三名代表反映问题,来访代表应先配合接访人员做好其他来访人员思想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不得煽动、串联集体上访。

5 接待人员与被接待人员谈话时,旁人不得插话。

6 来访人员应服从接访人员的安排,不得影响本院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大声喧哗,不得纠缠、威胁、谩骂、殴打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违者,先由接待人员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教育者,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情节严重的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