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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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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保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30日

梁山县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保密规定

为规范管理、依法督促人民陪审员正确履职,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三条和本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陪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在履行陪审职责时,应当谨言慎行,模范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审判机密。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法院的宣传纪律,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接受新闻媒体对有关参审案件的采访。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对外不得透露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具体过程和不同意见,不得发表有损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形象的言论,不得发表不利于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开展的言论。不得发表与判决结果不同的意见。

第四条  未经允许,人民陪审员不得复印、拍照、影印、录制、下载与审判工作有关的资料。

第五条  未经允许,人民陪审员不得将与审判工作有关的资料借给他人阅读或带出法院。

第六条  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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