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考核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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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30日 | ||||||||||||||||||||||||||||||||||||||||||||||||||||||||||||||||||||||||||||||||||||||||
梁山县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和考核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根据《梁山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的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参加培训情况、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总分值100分,其中陪审工作实绩60分、职业道德15分、审判纪律与作风15分、参加培训情况10分。 第三条 陪审工作实绩主要考核人民陪审员的出庭情况、陪审技能、陪审案件数量与质量,由管理办公室会同审判庭考核。 (一)人民陪审员应当按时出庭。凡全年无迟到、早退、无故不到庭现象,计10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10次以上者每次扣1分,无故不到庭,一次扣5分,上述各项扣减超过10分的,以10分为限,扣完为止。 (二)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庭审过程中,按照合议分工,行使审判权和合议表决权,完成年度案件审判任务,凡能完成审判案件任务,正确行使审判权、准确行使表决权,促进案件审理和调解的,计35分,上述各方面或某方面存在差距的,在35分以下酌情计分。 (三)人民陪审员应当正确行使职权,凡陪审案件无质量问题的,计10分,存在差距的,在10分以下酌情计分。 (四)人民陪审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人民陪审员的良好形象。凡能做到此项者,计5分,上述各方面或某方面存在问题的,在5分以下酌情计分。 第四条 职业道德主要考核人民陪审员在具有一般社会道德基础之上的司法道德品质。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 (一)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凡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抵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说情的,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计6分。 (二)人民陪审员应当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履行陪审职责。凡敬业爱岗,认真履行职责的,计3分,上述各方面或某方面存在问题的,在3分以下酌情计分。 (三)人民陪审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作风,加强自身修养。凡具有谦虚谨慎品格和个人良好声誉,注重自身专业技能培养,严格自律的,计3分,上述各方面或某方面存在问题的,在3分以下酌情计分。 (四)人民陪审员不得利用人民陪审员身份从事与陪审工作无关的活动,从事本职工作或职务以外的活动,应当避免其行为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凡无影响自身和法院形象的不良行为,不针对具体案件发表不适当评论或者不接受不适当采访的,计3分,上述各方面或某方面存在问题的,在3分以下酌情计分。 第五条 审判纪律与作风主要考核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工作中遵守各项审判纪律和廉政纪律规定。有纪检监察室会同管理办公室考核。 人民陪审员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我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各项审判纪律、廉政纪律及保密规定,凡能模范遵守者,计15分,违反一项以上(包含本数),不计此项分。 第六条 参加培训情况主要考核人民陪审员参加集中和日常培训的出勤情况,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 人民陪审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凡全年无迟到、早退、无故不参训现象,计10分。迟到、早退一次扣减0.5分,10次以上者,每次扣减1分,无故不参加培训,一次扣减5分。上述各项扣减超过10分的,以10分为限,扣完为止。 第七条 加分情况。此项工作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 (一)凡年内履行职务时,有效化解信访、上访疑难案件,或者在服判息诉工作和调解结案贡献突出者,每有一起加5分,此项加分以5分为限。 (二)人民陪审员积极向我院《法院信息》等刊物投稿的,在考核中应当给予加分,投一篇加计0.5分,采用一篇加计1分,被上级法院或其他报刊采用一篇加计2分,此项加分以5分为限。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称职,60分以上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九条 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考核比例计算人民陪审员的考核成绩,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第十条 院人民陪审员领导小组对管理办公室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报县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法院,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人民陪审员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人民陪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院复议。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惩依据。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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