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陪审补助发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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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30日 | ||
梁山县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陪审补助发放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陪审补助按时足额发放,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结合本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经院党组研究,制定《人民陪审员陪审补助发放规定》。 一、人民陪审员履职陪审应享受各项补助,结合梁山法院实际每人每案40元,在职者每人每月陪审补助不超过800元,无收入者每人每月陪审补助不超过900元。 二、人民陪审员陪审补助的发放,以参审案件为依据。庭审后,陪审员应及时让主审法官、庭室负责人分别在确认表上如实签字并注意保存,如发现违规代签者则按无效处理。 三、陪审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庭时,由陪审员办公室安排其他陪审员代替出庭,并由代替的陪审员在《陪审员参审案件确认表》上签字,同时注明所代替陪审员的姓名。 四、陪审补助按季度统计发放,每季度后的10日内,陪审员须将《陪审员参审案件确认表》上报至陪审员办公室,由其核实后统一汇总上报,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陪审员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统计季报表》报财务科,由财务科审核后及时将陪审补助集中分发到人民陪审员提供的银行卡上。 六、本规定由梁山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梁山县人民法院 二O一三年四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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