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收费标准指南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28日 | ||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1、没有执行金额和价额的,每件缴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缴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缴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缴纳。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第三十八条规定: 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