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法院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明显增多。2013年我院新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381件,占各类商事案件总数的26.6%,2014年新收金融借款纠纷案件279件,占各类商事案件总数的25.7%,2015年截止至今我院已新收金融借款纠纷案件71件,占目前新收各类商事案件的32.5%。为了妥善处理好这类案件,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保障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曲阜法院通过分析受理的此类案件,走访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对当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对策等进行了调研。
一、当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金融机构方面的原因
1、贷前审查不严格。个别信贷人员对申请贷款的农户审查不到位,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或者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担保仍给予放贷。实际上有的担保人在多起贷款中担保,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
2、贷款担保方式单一且流于形式,对信贷资金安全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银行要求农户为贷款提供必要的抵押物,但由于农户普遍缺乏有效抵押物,同时抵押手续繁琐,评估费用较高,农户难以接受,造成银行只要有担保人,不管担保人的实际代偿能力和担保能力,就发放贷款;尤其是采取的联保方式,弊多利少,一人还不上借款,其他联保成员也纷纷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容易造成连环案件。
3、贷后监督使用、跟踪不到位。在许多案件中经常发现,贷款用途为养殖周转、运输周转等经营所需,但借款人却用在建房、婚嫁等消费方面,甚至有的农户在贷款后直接用于赌博,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而有的借款人在借款后,即跑到外地经商或打工,不知去向,银行对此情况却一无所知,以致起诉后,无法通知借款人应诉,这也是造成法院缺席审理的原因之一,同时也导致案件难以执行,放贷银行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4、金融机构片面的内部管理考核机制。金融机构内部的考核管理机制实际上指标项目众多,如存贷款总额、不良贷款率、贷款收回率等。其中贷款规模的增长占考核指标比重较大,本地贷本地存的通俗做法又会加大存款余额,同时还稀释了不良贷款率,因此放贷成了金融机构的要事,这一任务最终是落到具体信贷员头上,因为其关系到单位中每个人的效益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贷款审查不到位,债务人一旦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产生的纠纷自然会随着贷款规模的增多而提高。
(二)借款人和担保人方面的原因
1、借款人个人诚信缺失。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但由于现实需要和投机及赌徒心理支配,又大量借款。只要能借到钱,有些当事人根本没打算还。
2、借款人因客观因素丧失还款能力。很大一部分当事人贷款的目的是用于自身生产经营,例如购买原材料从事餐饮、零售等小本生意或种植业、养殖业等,受自身经营水平及气候、市场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经营不善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种养物减产收成不佳,产品滞销、发生亏损,就会使原本就脆弱的经济状况更加恶化,进一步丧失还款能力。
3、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大部分的金融借款基本上都设定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就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还款义务,但绝大多数保证人,因法律知识欠缺,且信贷工作人员没有就担保责任向其释明,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而且也没有认识到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盲目地承担保证责任,在纠纷发生后,认为“钱不是我借的,谁借的谁还”,不愿履行还款义务。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虽然大多数金融企业是商业性质,但发放贷款的行为仍有较强的政策性。近年来,为响应中央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积极支持小微型经济体发展等决策部署,各金融企业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设有营业网点的金融企业纷纷出台各种贷款优惠措施,加大了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等微型经济体的放贷力度,由于放贷对象的扩张,贷款总量的增多,产生纠纷的几率随之增大。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被告多数下落不明。今年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有一个明显的特征:被告下落不明占绝对比例。有的债务人负债累累,为躲避债务追讨,在金融机构没有起诉以前便玩起人间蒸发的把戏,等债权人发现时为时已晚。在我院今年受理的金融借款案件中,近二分之一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案件受理后,立案庭想方设法,花费大量时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业务庭只能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并缺席审理和判决。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无法组织有效的调解,从而导致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比例偏高,银行债权长期难以实现,成为法院执行难案件新的增长点。
(二)存在违法放贷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借款人借款到期后未按期还款,有些银行未抵冲账,将借款人所欠本息作为新的贷款,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二是实际用款人和办理贷款手续的人不一致。有的贷款在实际发放过程中,虽然没有办理委托划款手续,但存在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由于有些借款存在介绍人的角色,导致实际借款人可能并非合同上签名的借款人或贷款并非为合同上签字的借款人全部使用,在贷款发放时,实际上的领款人往往并非合同上签名的借款人。发生纠纷时借款人往往以其未收到借款为由抗辩。有些农户在贷款时把自己的身份证、印鉴交给村干部,有些企业员工将自己的身份证件交给公司,让他们代办贷款手续,而自己实际却没有得到银行的贷款,贷款被那些代办员自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实际借款人不偿还借款,金融部门只能起诉那些顶名贷款人,而不能起诉那些实际用款人,而这些顶名贷款人并没有实际用款,所以在诉讼中不愿意承担还款义务。
(三)存在违规放贷的情况。有些银行贷款发放经办人工作不认真、不仔细,违反银行发放贷款规程,违规发放贷款,主要表现在:1、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并非本人签名。银行在其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提起诉讼后,第三人到庭抗辩自己没贷过款也没担保过贷款,更没在贷款合同上签过名,法庭及银行工作人员在场,当事人当庭书写大量签名,并表示积极协助进行笔迹鉴定,通过对比,肉眼可观签名确实不一致,支付费用再进行笔迹鉴定已经没必要,因此在面临败诉的情况下银行撤回了对当事人的起诉。2、发放贷款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借款人或其家庭进行拍照存档,然拍照时出现了农村借款人带领银行工作人员去家庭条件好、房屋较好的邻居家或其亲戚家拍照,而信贷员并没有予以核实。3、个人商户贷款需要提供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籍资料、结婚证复印件等,要夫妻双方到场并拍照,然借款人提供的书面资料是真实的,但现场拍照存档的并非借款人配偶本人,若认真辨认就会发现不是同一人,结果造成其配偶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责任。如此简单的照片辨认,如在贷款审查中稍微认真审查就不难发现,亦能够及时作出决策,保护资金安全。
(四)部分案件的抵押物或保证人无法确保债权的实现。主要存在以下情形:1、借款人相互之间联保,使担保流于形式。在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小额借贷的担保形式都是自然人之间的相互联保,有的甚至是夫妻二人互保或者是同住父子互保,但他们的财产是共同的,资金安全得不到有效保证,一旦发生纠纷,担保条款就形同虚设。2、手续不全,保证责任无法实现。依照法律规定,设定抵押担保合同,除法律规定不登记的外,均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而实践中,有些金融机构在设置抵押时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有的甚至只有抵押物产权证,而没有抵押物所有人的签名,造成权益无法实现。
(五)清欠不及时,诉讼时效过期。借款到期后,有的金融机构没有定期催收欠款,也没有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导致案件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讼请求。无奈之下银行只能作为呆死帐处理,这样就给某些企业和个人以错误的信息,认为国家的贷款可以只借不还,助长了一些借款人赖帐不还的侥幸心理。
(六)漏列当事人,权利无法得到实现。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办理了贷款保险并且缴纳了保险费用。当借款人无力归还借款,金融机构向法院起诉时,要么未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要么已经超过了保险期间,导致了债权的无法实现。
三、规范金融借款的对策与建议
规范金融借款活动,需要政府、司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到金融秩序的整顿工作中来,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政府部门要为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率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金融在现代经济运行中的核心作用,把支持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率,确保金融安全高效运行作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同时要依法行政,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对于金融机构在依法维权、产权变更和抵贷资产变现环节中所涉及的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等收费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努力把收费降至合理水平。此外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守信典型,公开失信名单,真正形成守信获益、失信失利的社会价值观念,不断增强公民的诚信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二)法院要高度重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法院要妥善处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平衡保护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利益。首先,立案阶段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开设“绿色通道”,需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第一时间采取保全措施。其次,审理阶段通过开辟快捷审理通道,强化案件的审理。该类案件如果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能够送达当事人的一律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审快结。在审理的各个阶段尽量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促成当事人消除矛盾,促使借款人自愿尽最大努力在最短时间内还款;对于缺乏还款能力的,组织在调解的基础上尽量说服借款人提供担保,制定还款协议,保护债权人权益。最后,在执行阶段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及时实现。执行过程中对恶意拖欠的案件抓出典型,依法严厉查处。对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执行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执行。
(三)金融机构要加强保护意识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回笼
1、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重视贷前尽职调查。贷前调查是信贷业务的第一道“过滤网”,对防范信贷风险起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的事先防范作用,为此金融机构要改“贷后整改”为“贷前防范”,要求经营网点双人实地调查,并且尽量细化,针对个人客户财务不健全、信息不透明等情况,要求重视现金流分析,收集客户银行流水帐明细;重视客户自身资产实力调查,核实客户资产证明原件和进行实地考察,并在调查报告中注明调查人员及核实情况;要求严格执行面谈制度,重视客户个人素养、信用情况的调查,严禁对涉赌、涉毒、个人信誉不佳等有关人员发放贷款。
2、加强贷后资金使用监管,依法管贷。对贷款的用途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防止借款移作它用或用于不正当活动,以保证贷款的使用效益。要严格执行贷款支付管理办法,客户经理在放款后应及时跟踪贷款资金流向,严禁贷款资金流入资本市场,严防信贷资金流入高利贷等民间借贷市场。如发现客户违约使用贷款资金的,或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有逃贷行为时,可申请法院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如发现借款人或保证人有转移、抽逃资金等行为的应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和减少资产流失。
3、建立贷款农户诚信调查制度,有效避免贷款风险。信贷员在对农户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农户按时交纳水费、电费、电话费等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农户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的农户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用资料,应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并依据村、镇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各银行还可以与法院的执行部门沟通被执行人名录,形成一种长效的贷款农户诚信体制管理机构。
4、合理审慎对待联保方式,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贷款模式。金融机构要合理规划信贷规模和结构,结合经济发展特点及自身实际,平稳开展各项业务,确保信贷投放的质量。对联保户的资信应认真审核,严格审定联保户的贷款限额,做到所贷款项和所担保的债务总和应与其信用资质相匹配。尽可能地减少简单的互相联保的固定数额贷款方式,特别是要杜绝共有财产人的相互担保,对于有还款能力,资信状况好的借款人,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采用实物抵押和有资产的人信用担保双重担保的模式,并且要保证质押、抵押、保证合同的法律登记形式要件的规范,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用款量和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比例掌握放贷款数量,一般贷款量不应超过资产的1/3或1/2,这样借款人对偿还贷款有积极性,不至于发生资不抵债而拒绝还贷款或不能还款的情况。此外还要实地调查抵押物,防止抵押物高评估。以抵押房地产为例,客户经理必须实地察看并在评估报告中详细分析抵押房地产座落地址、权属状况、变现能力、租赁等情况,以便作出合理的估价。
5、建立“阳光信贷”制度,实现信贷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流程化。首先要公开信贷的准入门槛。哪些人可以取得贷款,哪些贷款可以贷,哪些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哪些行为不符合信贷制度,不但信贷工作人员清楚,客户也是一目了然,这就有效地减少了信贷工作人员滥用信贷调查权或审批权的行为。其次要公开信贷的操作流程。将信贷业务的流程和每一个环节界定清楚,解决岗位之间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实现各环节、各岗位人员互相监督、互相约束。同时也使客户充分知晓金融机构办事程序,减少误会,提高办事效率,提高金融机构社会形象,也能够更好地防范违规违法发放贷款的发生。再次是要公开职责权限。确定和公开各个信贷岗位不同权限,如调查岗职责和权限、审查岗职责和权限、审批岗职责和权限,可以明确责任,更可以减少推诿拖拉现象,有利于金融机构信贷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做到既到位又不越位。最后是要公开廉政制度。金融机构应将本单位信贷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廉政建设规范要求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可以将职业操守中的“禁止行为”印在客户经理名片上,便于接受客户监督,在与客户洽谈业务、办理业务时递上一张这样的名片,对自己是一个提醒,对客户是一个承诺。
6、完善客户经理考核和风险承担机制,加强贷款管理力量。 当前金融机构要加强客户经理队伍建设,提升合规操作现念,要完善考核机制,客户经理的考核不能仅仅局限于营销业绩,也应重视日常信贷工作考核,包括贷款报批质量、报表以及其他工作信息上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尽职情况等。于此同时还要落实客户经理承担信贷风险制度,对确因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严重违反信贷制度而造成的信贷风险,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由客户经理和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所造成风险的信贷份额,以此警示客户经理规范信贷行为,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打消客户经理所持有的“贷款收不回来有法院”的依赖心理。此外还要增加贷款审核及贷后管理人员,以便在审核中对部分个贷进行实地调查,切实提高审核质量,以及在在贷后进行实时监测、现场检查,从而使贷款的风险管理更规范、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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