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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 作者:曲阜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3日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应按照约定将案涉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以交付。货物在未交付给收货人前因火灾而全部灭失,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曲阜某物流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某app与被告兰陵县某运输公司名下的挂靠司机被告张某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张某将总价值112800元家具运送至江苏无锡市。在曲阜某家居公司院内装车发货。在运输途中,该批货物由于被告张某个人原因处置不当致使货物全部烧毁,因理赔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曲阜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托运货物(家具)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12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2021年6月3日,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曲阜某物流公司人民币112800元;二、被告兰陵县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解读

  原告委托被告张某将案涉货物按照约定从曲阜运送至江苏无锡市以交付收货人,双方对此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之间存在着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张某应按照约定将案涉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以交付。现案涉货物在未交付给收货人前因火灾而全部灭失,《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张某理应向托运人即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张某承运的案涉货物价值为112800元,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张某提供的发货明细单也证实了其承运的案涉货物价值为112800元,故足以认定案涉承运的货物价值为112800元,原告以此数额要求被告张某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兰陵县某运输公司作为承运车辆的所有人和被告张某的挂靠单位,理应对被告张某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一十条、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二十五条、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

  

  法官简介

  孔德法,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支部书记,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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