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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交通事故多名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交强险如何公平赔付?
  • 作者:曲阜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2日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0日5时40分许,陶某某驾驶鲁RXX号小型轿车沿金乡县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处时,与被告段某某驾驶的鲁HXX小型轿车相撞,致鲁HXX小型轿车乘车人吴某某、丁某某、李某某、汤某一、汤某二受伤,护栏及两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陶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陶某某驾驶的鲁RXX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A处投有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段某某驾驶的鲁HXX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B处投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保额1万/座*4座。本案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间内。

  丁某某于事故发生之日到医院住院治疗13天,主要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其他诊断:双侧胸腔积液、创伤性湿肺、纵隔积气、腹部外伤、骨盆多发骨折、腰部外伤、骶骨骨折、右大腿外伤;于2021年6月2日到医院住院治疗26天,主要诊断为骨盆骨折,其他诊断:肋骨骨折、胸腔积液,两次住院共支付医疗费用25390.51元。李某某于事故发生之日到医院住院治疗5天,主要诊断为头部外伤,其他诊断:左髋外伤,支付医疗费用1400.79元。2021年6月17日,医院出具住(出)院证明,建议:出院后休息两周。汤某一于事故发生之日到医院住院治疗5天,主要诊断为胸部外伤,其他诊断:头部外伤、左大腿外伤,支付医疗费用1159.55元。汤某二于事故发生之日到医院住院治疗12天,主要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其他诊断:右侧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创伤性湿肺、头部外伤、腹部外伤、骨盆骨折、髋臼骨折、骶骨骨折,支付医疗费用11087.44元。

  经鉴定,丁某某外伤致肋骨12根以上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骨盆多发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丁某某支付鉴定费1300元。汤某二外伤致肋骨骨折6根以上,构成十级伤残。汤某二支付鉴定费13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15249.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853.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汤某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837.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汤某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98614.61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某某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530.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汤某一356.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汤某二10000元。

  三、被告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某某24887.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汤某二5892.12元。

  四、驳回原告丁某某、李某某、汤某一、汤某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遇到类似案件,我们需要记住几个公式: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每个人应该获得的交强险赔偿额时,需要将其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分开计算。

  本案中,陶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四原告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综合考虑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认定由陶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段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陶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A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段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B处投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故四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A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承担18000元,按比例支付丁某某11930.4元(18000元×66.28%),李某某734.4元(18000元×4.08%),汤某一574.2元(18000元×3.19%),汤某二4761元(18000元×26.45%)。同理,对于死亡伤残项下承担的180000元,由保险公司A按比例支付丁某某121914元(180000元×67.73%),李某某882元(180000元×0.49%),汤某一432元(180000元×0.24%),汤某二56772元(180000元×31.54%)。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A在商业三者险部分按陶某某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丁某某81405.02元(116292.89元×70%),赔偿李某某1236.77元(1766.82元×70%),赔偿汤某一831.74元(1188.2元×70%),赔偿汤某二37081.61元(52973.73元×70%);由保险公司B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内按段某某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30%责任比例赔偿丁某某10000元,赔偿李某某530.05元,赔偿汤某一356.46元,赔偿汤某二10000元。仍不足部分,由段某某赔偿丁某某24887.87元(116292.89元×30%-10000元),赔偿汤某二5892.12元(52973.12元×30%-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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