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南】办理破产 |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济宁破产办理业务指南之申请重整指南 |
一、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整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债权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四)债权发生的事实、债权性质、数额以及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 (五)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证据; (六)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 (七)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整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三)债务人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其申请重整的文件。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重整的文件; (四)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的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并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五)债务人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或资产评估报告; (六)债务人至重整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七)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八)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九)债务人申请重整需要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还应当提交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文件; (十)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 (十一)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评估材料,或者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 (十二)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本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整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出资人的出资证明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 (四)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重整方案; (五)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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