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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南】办理破产 |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济宁破产办理业务指南之申请强制清算指南
  • 作者:曲阜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2日

【业务指南】办理破产 |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济宁破产办理业务指南之申请强制清算指南

  一、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清算申请书。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

  (五)被申请人自愿解散或被强制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愿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书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书;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公司解散后已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除上述证据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被申请人自行成立清算组的证明文件;

  (二)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

来源: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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