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南】办理破产 |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济宁破产办理业务指南之申请和解指南 | ||
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和解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三)债务人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其和解的文件。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其和解的文件; (四)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的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并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五)债务人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或资产评估报告; (六)债务人至和解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七)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八)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九)债务人申请和解需要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还应当提交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文件; (十)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列明如下事项: 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 2.债务人的负债情况说明。对于有争议的债权,应当单独列明; 3.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包括债权人清偿比例以及清偿债务期限; 4.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 5.与和解协议内容有关的其他证明或说明材料。 (十一)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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