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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人民法院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行动方案
  • 作者:曲阜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2日

  曲阜市人民法院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的职能作用,不断优化涉法院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1.依法有效化解商事纠纷。切实提高商事纠纷审判质效,依法审理合同类纠纷案件,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准确识别和适用商事规则和交易习惯,平等保护交易各方,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2.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依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准确适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依法平等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3.积极稳妥审理各类破产案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审判职能,全力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努力营造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产权平等保护的良好司法环境,推动企业破产的市场化、法治化。加强破产制度机制建设,探索完善破产企业的清算与重整识别、救治和退出机制,推动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健全破产费用保障机制,全面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提高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质量。

  二、具体措施

  (一)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方面

  4.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5.加强中小股东保护,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正确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加大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力度,依法审理涉及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公司类案件,依法加强股东权利保护,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准确把握公司自治和司法介入的关系,坚持司法有限介入、适度介入原则,实现保护股东权利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的合理平衡,依法保护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增强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6.依法审理股权转让纠纷,依法确认各类投资主体的股东资格,促进各类资本流动和重组。强化对股权转让交易中诚信守约行为的保护,严格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加强商事审判对市场秩序及股权交易行为的规范、指导、引领作用,积极与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沟通协作,及时了解企业在投资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帮助企业防范各类法律风险。

  7.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促进企业提升创新动力和竞争软实力。加强对技术类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的保护力度,激励创新创造。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有效解决企业在保护创新成果时遇到的举证难问题。推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类型化知识产权案件,提高审判效率,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落实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从严惩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让侵权者付出相应代价。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机制,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建设。

  (二)执行合同方面

  8.依法审理各类舍同案件,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升市场经济活力。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维护契约正义。通过裁判案件以及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向各类市场主体宣示正当的权利行使规则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妥善处理民行、民刑交叉问题,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建立相应机制,准确把握裁判尺度。

  9.加强诉讼指导,充分运用依法释明、判后答疑等方式,向当事人阐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告知权利救济途径,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强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成立专门商事审判团队开展商事审判工作。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努力缩减上下级法院之间、立案与审判部门之间的案件卷宗移转时间,严格掌握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的条件,对于审限变更理由不符合规定的严格限制,加大长期未结案件的清理力度。进一步解决送达、管辖权异议、司法鉴定等制约审判效率的难题,加快办案进度。

  11.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综合运用诉前调解、自行和解速栽方式、小额诉讼等方式,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简单案件适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的简式裁判文书样式。

  12.加强执行工作,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切实增强执行威慑,优化执行效果。严格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追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的刑事责任。加强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联合惩戒,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市场主体的守约意识及合同履约率。

  13.探索完善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有效对接,引入多元社会解纷力量参与诉前调解、诉讼调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专业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健全完善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保险、证券期货、物业等类型案件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和监管部门在预防和化解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

  14.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维权成本。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对于调解、撤诉结案的案件,依法及时退回一半案件受理费;落实“胜诉先退”制度,主动及时向胜诉原告退还预交诉讼费用,减少诉讼主体解决纠纷的成本。对涉及赔偿律师赞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公平处理。对于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造成诉讼对方或者第三人直接损失的明显不当行为,可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赔偿律师费用的合理要求。

  15.全面推行互联网+智慧法院建设。全面落实网上办公办案,实现随机自动分案。强化司法大数据管理,全面汇集整合各类司法数据,提供多维度、多层次、多种类的数据应用,推动数据融合共享。整合和优化专门的信息平台,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网上缴费、递交电子材料、电子送达、网络办案等多种诉讼服务。建设启用全时空服务的24小时法院,通过24小时法院内的自助立案一体机、案件查询一体机、文书查阅打印一体机等各类自助诉讼终端和材料流转柜等设备,实现诉讼业务“全时办”、“自助办”、“一键办”。严格落实“一次告知”、“一次办好”制度,切实提高法院司法服务效率,尽力减轻当事人诉累。

  (三)办理破产方面

  16.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破产案件。积极稳妥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统筹构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和破产程序启动的有效衔接机制。积极探索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推动建立简捷高效的快速审理机制,尝试将部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无产可破”的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大力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应用,加强“一网两平台”的应用,全面推动网络拍卖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提升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费用。

  17.推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促进有存在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引导破产程序各方充分认识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在挽救危困企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市场化导向开展破产重整工作,更加重视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严格依法适用强制批准权,以实现重整制度的核心价值和制度目标。

  18.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严格执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及政策规定,加大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19.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提升破产法治水平。推动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为“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费用支持。将破产审判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整体建设,对失信主体加大惩戒力度。积极协调重整或和解成功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促进企业重返市场。推进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府院联动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吸牧破产相关部门,统筹做好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提供、维护稳定等工作。尽力协调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问题。

  20.加强破产审判组织和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促进破产审判整体工作水平的持续提升。积极持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提升破产审判组织和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完善破产审判绩效考核,提高破产审判工作效能。尽快建立符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调动破产法官和相关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破产审判效果。优化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竞争选任机制和报酬制度,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支持成立管理人协会,建立管理人队伍管理机制。完善动态考评、激励、淘汰和惩戒机制,促进管理人履职能力的提高。

  三、组织保障

  21.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要正确认识、精准把握党和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立足司法职能,重点围绕“中小企业投资保护”、“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三项指标,深入分析研究各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内涵,明晰指标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将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贯穿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研究、主动作为,确保实效。

  22.强化领导,分工协作。组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统筹各项任务落实。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任务落实和对接,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协同配合,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强法院自媒体建设和新闻舆论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社会氛围。坚持主动、依法、及时、全面、实质公开的原则,畅通当事人获取司法信息渠道,全面拓展司法公开范围,深化审判执行信息公开,让诉讼活动更加透明、诉讼结果更可预期。加强依法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宣传,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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