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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品牌·–法润青葵|任城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30日

  202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近日,任城法院家事少年庭精准适用新规,对一例隐匿未成年子女人格权侵害案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有效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法润青葵”司法品牌注入新时代法治内涵。

  矛盾激化:监护权争夺白热化

  “我给她打电话,从来都不接,我有截图可以证明……”申请人陈先生当庭展示的几十次未接来电记录,揭开了这场监护权争夺战的残酷面纱。

  “我没有拉黑他,不让他见孩子是因为我们一见面就会吵架……”

  陈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新手爸妈,生育孩子后不久双方出现矛盾并分居,张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庭上,双方就婚生子的抚养权及探视问题矛盾激烈,陈先生向法庭反映张女士擅自将未满一周岁的婚生子带走藏匿,虽经多次劝阻仍拒绝其与孩子见面。

  据此,陈先生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申请张女士立即停止对陈先生监护权的侵害。

  多维干预:禁令+心理疏导破困局

  面对僵局,徐田梅法官创新构建“多元调解+心理疏导+禁令审查”三维解纷机制。特邀人民调解员、公益心理咨询师,共同对张女士做劝说及情感疏导和心理疏导工作,明确告知其探望是法律规定的正当权利,必须配合。同时,依法向张女士发出人格权侵害禁止令,强制性禁止张女士阻碍探望和隐匿子女的行为。历经三小时的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张女士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收到人格权禁令裁定后,张女士主动打来电话 “徐法官,谢谢你们尽心尽力帮助我们化解矛盾纠纷,我以后一定积极配合探望工作,让孩子收获父母双方的爱。”这场“抢孩子”大战终于画上了句号。

  释法析理:身份权保护的新范式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新确立的制度,当侵害他人人格权益行为已经或者即将发生,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损害后果难以弥补时,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颁发禁令。属于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旨在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能否适用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相关规定?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依法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法上的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监护权及其他亲属身份权。因此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后甚至婚内藏匿孩子的情况,构成对另一方监护权的侵害,可依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供稿:家事少年庭

  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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