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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新常态经济发展的法律服务与法治保障征文二等奖:《司法共同体可行性构建》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2日

  司法共同体可行性构建

  ——以司法思维革新与司法环境改善为视角

  苏 斌

  内容提要: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和司法改革的推进,构建法律共同体的再成热题。司法共同体与法律共同体两者没有质的区别,用法律共同体的概念注解司法共同体应该是可以的。司法改革使司法活动的最终目标更趋一致,更加明确,如何构建司法共同体无疑首先需要司法圈子里的人有共同的信仰、理念和追求,没有这个思想观念的转变永远不会有共同体的感觉。司法思想意识的落伍无疑是构建司法共同体最大拦路虎,繁杂的舆情环境带来的不利因素也不容小觑。但是构建一个以意识形态为纽带的共同体,又有多少可行性呢?本文以司法思想意识的革新与司法环境的改善为视角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司法共同体  司法意识形态  思维革新  舆论环境

  法律共同体十多年前就被拿来研讨,现在业内人士普遍认同的概念是:法律共同体是指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群体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一个没有疆域的事业共同体。用这个定义解释司法共同体似乎更贴切,本文以阐述构建司法共同体为主题。问题是,在这个大家较为认同的概念里却找不到核心的内容,这个共同体到底是职业群体还是事业群体,看上去不像是个“负责任”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共同体只是一种意识上的共同体而已。”[[1]]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同时认为,不应仅以“能用司法考试这条线”[[2]]串起来的人作为司法共同体的所有人,凡是参与司法实践活动的都可视作司法共同体的成员,包括警官以及其他依职权参与诉讼的人等。但问题是:构建一个意识形态的共同体是否可行?

  一、构建司法共同体的思想困扰和环境干扰

  唯我独尊、刚愎自用的本位思想似乎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这种思想的存在是构建司法共同体最大的困扰。司法共同体的主要参与者是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这些人从事的职业使其自身感觉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事实上这部分人在公众眼里也的确是有一定地位的人,法官、检察官手握公权,一纸文书可以抓人,能让婚姻分崩离析,能让财产金钱易人,甚至人头落地,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自然唯我独尊。律师收入高,所以感觉地位高,看不起按月领薪的法官、检察官。如此这个圈子里的人都觉得自己很“高大上”,自然会滋生本位思想。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对抗性多于协调性。表现在协作上有分歧,各自为战,一个案子没有对接,只有脱节,各扫门前雪,我只关心我的环节,把案子推出去了事,害怕承担责任。现在被媒体爆出的很多错案只要当时哪怕有一个环节有人能打一个问号,也许本不该成为错案;在思想认知上有差距,面对当前繁杂的司法案件,等、靠的惰性重了,冷、横的态度重了,对群众的麻木感、疏远感强了。过分强调职能的作用,进而忽视了能动的作用,能听汇报的不到现场,能坐堂问案的不出法庭,一句话,被动的思想、主观臆断的思想主导了行动;在情感上有私心。愿意甚至希望看别人家的哈哈笑,每每看到报道某某法院、检察院出事了,某个律师被抓了等等,自会有人幸灾乐祸、落井下石。很少有人思考问题的症结所在,事实上,这是整个司法群体思想意识上出了问题。 固步自封、夜郎自大的守旧思想是最难改变的困扰。很多基层法院和检察院都存在人员结构青黄不接、人员老化问题严重等等。年龄老化则缺乏活力,抱残守缺则缺少动力,由此必然产生能力问题,出现本领恐慌。有的司法人不适应时代的进步和发展,画地为牢,法律功底浅薄,却又不善于学习提高,自我感觉良好,仍然凭借十年甚至二十年前积攒下来的那点“司法功底”打天下。而且思想落伍守旧的人对先进思想有抵触情绪,总是视而不见,甚至嗤之以鼻,对日新月异的发展不以为然,不愿意接受,久而久之以至于“面对现代科学,像一只刚刚走出森林的猿猴”。[[3]]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主题和使命,有些事当我们回首思考的时候总会有些困惑,看不懂那时发生的事情的意义,有人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4]]这还用讨论吗?可是如果没有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的那次真理大讨论,我们的思想又会走向何处?应该承认,改变人们的思想、打破思想禁锢是不同时代的使命。现在看来,那时开展的真理大讨论何其重要,由此可见,思想意识是能定国安邦的大事。

  社会舆情压力是外部最大的干扰因素。舆情有时候能够左右司法这是不争的事实,河南天价收费案[[5]]、云南强奸杀人案[[6]]等等均是在舆论声讨中改变了裁判结果,有的案子甚至改变了司法者的命运,如承办南京彭宇案的法官王浩在铺天盖地的指责中被停职检查,有媒体称因为王浩的判决至少让社会道德倒退了50年,罪莫大焉!现在舆论好像得了执着病---没按自己的意思表达就是错的,似乎舆论比任何人都了解司法,这种一边倒的舆论更是在慢慢吞噬着司法人仅存的那一点点空间。舆情如此毫无底线地干扰、抨击、诋毁司法活动,有人利用媒体向司法施压,甚至成为了一条利益链条,以此攫取好处,这是绝无仅有的。这显然是不正常的现象,网络舆情底气十足的原因何在?舆论的“依据”似乎非常有说服力---那就是网民代表了民意,人多才能势众。可是以此而论让人不解的是,难道立法者就不能代表民意,他们都不食人间烟火?司法思想可以活跃但必须有规矩,不能放任舆论左右司法问题,司法裁判更不能像墙上蒿草根底浅---左右摇摆。

  二、影响构建司法共同体的内因和外力

  构建司法共同体的内部动力—司法人思想意识形态需要深刻革新。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按照矛盾论的观点,内因是改变事物的主要矛盾,思想领域的变革是推进事物从量变到质变的源动力,没有观念的转变永远不会有前进的动力。历史证明思想领域的革新往往是变法图强的开端,思想启开蒙昧,可以使人内心充满期待和活力。商鞅变法以“立木南门”[[7]]取信于民作为变法图强的开幕,其目的首先改变人们的思想。历史上百日维新、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都起到思想启蒙的作用,为辛亥革命直接或间接奠定了思想基础,准备了思想条件,最后产生了无法想象的巨大能量结束了二千多年的封建时代。思想领域的变革永远是最具潜力的力量,改革者是思想的先驱,一个思想守旧的人不可能有改革的动力。构建司法共同体需要思想支撑,也需要制度保障,当前司法共同体思想研讨和司法体制改革,也是对旧的不适应的司法体制的冲击,尤其是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很多的新举措,这都是实实在在的东西,对其中出现的新东西都要从积极的角度进行解读,形成全方位的关联碰撞,共同推进司法改革,不要面上把这个归我负责,哪个归你落实划分的很清,思想上认识支离破碎,没有任何长进。如司法改革提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其内容是要求各诉讼环节围绕审判展开,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有人却对此故意进行误读---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法院为中心,法院你是老大你自己玩吧。如果一个共同体之间如此尴尬行事何事能成?老百姓讲:相互补台,好戏连台;相互拆台,一起垮台。道理就是这么朴素! 构建司法共同体的外部助力—-司法人的思想突破与社会舆论的良性互动。社会舆论总是在影响挤压司法,为什么不能转而帮帮司法呢。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善于用于吸纳合理的因素,推动制度完善与思想维新从冲突走向融合,思想与实践结合,进而转化成动力。当前,制度完善与思想维新还存在一定的认识差距,对某些犯罪的认知性较差,或者说在立法上还不够大胆,鲜有突破。例如对于刑事犯罪,犯罪的手段说和结果说是构成犯罪以及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对犯罪的认识更看重的是犯罪结果和犯罪手段,恶劣的谓之残忍,理当严惩。较少人认可犯罪性质说。如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校园暴力、第三者当街受辱等事件,见得多了人们似乎能够接受了,以至于美国发生中国留学生校园暴力案[[8]],当事人被判处6到13年不等的刑罚时,舆论一片哗然,不仅一般民众无法接受,就连司法工作者也颇感意外,普遍认为判罚太重了。可是一味的放纵和视而不见只能让事态越来越遭,最近,河南渑池县再发学生暴力事件,手段使人无法忍受和想象,而15名涉事者未受任何有效的处理,原因是年少。英美法系有一个“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就是典型的事件性质说,就像校园暴力,不看事件的损害后果,只看事件本身的性质和公众承受程度,对年龄不足的涉事者如果性质恶劣可以直接补足刑事年龄予以处罚。为什么我们就不能有所突破,而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种暴力在不断花样翻新地摧残着人们的忍耐底线呢?舆论不妨呼吁一下。

  三、构建司法共同体的愿景

  让我们善待司法人这个群体。善待司法,善待司法人,不要让司法与舆论渐行渐远。司法应当独立已经无须论证。同样的事实,同样的法律关系,同一位法官作出的裁决可能是这样,但是在复杂的外部压力干扰下,结果可能就会是那样。2009年12月,最高法院出台了一个《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情监督若干规定》,仅仅只是提了提“媒体恶意报道”这一概念,立即遭到多方非议,人家明明说的要追究“恶意报道”者的责任,为什么会遭质疑,难道媒体还没有报道,就争相事先自证自己是“恶意”吗?在国外舆论是不得对没有结果的司法案件发表评论的。我们不仅媒体参与司法问题比较多,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也是事实,而且成了大问题,以至于出台了国家层面的干预案件记录制度。行政干预司法形式多样,有时候不仅先入为主地拿出了结果,甚至为这个结果明确了时间表,处在中立地位的法官不得不东倒西歪,甚至自身难保。据报道,某地多名官员被判刑后仍在工作岗位上“上班”,有的还是单位的领导干部,事件曝光后进行责任倒查,当初审理案件的法官竟然也被一并“治罪”,理由是:法官没有把判决书送到有关部门,造成法纪衔接不畅。如此倒查,力度不可谓不大,但让人颇有些不分青红皂白和无厘头之感。当一名司法者的权益被淹没在舆论的漩涡中无人问津时,当一名司法者都连自身权益无法保障时,他还会深深依恋这个群体吗?他还会为之献身吗?这是多么悲哀的事情!不要让司法成为司法人自己的司法。 让司法在从职能化向流程化转型中尽快结束阵痛。这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职能化是行政管理概念,主要是职能部门用职能权力进行管理,通俗点讲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流程化是源于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名词,与职能化相对应,主要特点是衔接畅、速度快、效率高。但是流程多年,群众反映案件办理速度慢、效率低仍然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为什么好的东西总是不能发挥好的作用呢?现在老百姓一谈案件质量,首先想到充斥脑海的几乎全是这几年被曝光的错案追责,很少有人想到还有好案、铁案、精品案的存在。究其原因还是有的司法人潜意识里不能主动接受新事物,不愿意放手既得的权力,总有那么一点私心,一个案子张三签了李四签,面上都很负责,实则都不负责,以至于造成流程虚设、残品频现。试想,处在一线的工人对自己亲手生产的产品既不能作出好坏的判断,又不能对错误进行及时的修正,岂不是人为地阻断了流程。在这个流程过程中,流水线上不缺“工人”(全国法院检察院总计55余万人),也不缺产品(2015年全国法院检察院办结案件1685万余件),最缺少的就是流程线上的“技术工人”,没有技术工人肯定出不来高质量的产品,没有严格的产品责任意识不会产生压力。此次司法改革提出了法官、检查官员额制,明确了39%的入额率,提出了由审理者裁判,有裁判者负责的制度设计,就是要精挑细选把精干的司法人放到流程一线,建立权责明晰的流程秩序,确保流程提速,防止断档停产。诚如这些好的司法改革措施都能够尽快落地,尽快结束那些无益的观望和等待,让这些司法人能够轻装上阵、放开手脚地大干一场,司法一定会“晴空一鹤排云上”。[[9]]

  司法人应当对法治的明天充满信心和期待。“共同的信仰、共同的理念应该是共同体的主要特征。”[[10]]同进同退、同荣同辱应该是司法共同体参与者在依法治国道路上的共同追求。有人说信仰、理念是意识形态的东西,本身都是虚拟的,但是虚拟的东西不一定不能产生作用,如果每个司法人都从心底里信仰法治,都在兢兢业业地公正地办案,都在追求同一个目标,我们依法治国的明天还会远吗?“推动政法系统之间的开放,加快管理扁平化、专业化进程,提高政法队伍整体效能和履职水平”[[11]],司法人更要正确把握这一精神,积极参与其中,不当旁观者。克服各自为战的弊端,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共同做好司法工作。需要强调的是,协调不是平衡利益,制约不是推诿扯皮,绝对不能借口协调放弃原则,借口制约裹足不前。说到底,一切工作的落实首先要有思想认识的到位作保障,否则一切皆是空谈。检索赘述,我们不难勾画出构建司法共同体的较为清晰的轮廓,那就是:构建司法共同体就是能使司法参与者围绕司法活动,以高度的自觉性,克服本位、守旧思想,转变意识理念,打破利益格局,令行禁止、高效运作,发挥合力作用,提升司法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更重的职责是通过司法人的点滴努力能够影响带动全社会信仰法治、崇尚法治、依靠法治,这可以算是构建司法共同体的终极目标。由此可见,能否构建司法共同体的命题本身考问的是所有司法人的修为,思想意识本身就没有可控性,即使永远不能构建一个理想中的司法共同体,但司法人都有一颗法治的心就足够了。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必非要把他阐释的清清楚楚,概念可以用文字表达,而意境只能长存于心。大家“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走到一起来了”[[12]],如果司法人都能在心里总想把司法工作干好,愿意在构建司法共同体这个意识指导下做好自己的份内工作,为依法治国作出自己的一份努力又何尝不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因此,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学者如果都领悟到这些,就不必总萦怀于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争论之中,与其在讨论中浪费时光,不如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见证和经历依法治国的伟大时代,为司法改革做点实事。正所谓:“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13]]尚能如此,至于是否真的能够构建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司法共同体又有多少价值呢?当我们为钟爱的司法事业添砖加瓦的时候,当我们成为司法改革的积极践行者的时候,当我们看到依法治国结出累累果实的时候,要为自己是一名司法人感到骄傲。

  这是司法人共同的愿景!

  [[1]] 《虚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2]]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刘作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院

  [[3]] 《风流歌》纪宇

  [[4]]  指十年动乱结束后1978年开始的真理大讨论

  [[5]]  指2008年发生的河南时建锋368万天价过路费案

  [[6]]  指2009年发生的云南李昌奎强奸杀人案

  [[7]]  出自《史记﹒商君列传》

  [[8]]  指2015年7月发生在美国的中国留学生刘怡然遭受校园暴力事件

  [[9]] 《秋词》刘禹锡

  [[10]]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刘作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院

  [[11]] 孟建柱书记2016年4月25日在全国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2]] 《为人民服务》毛泽东

  [[13]] 《定风波》苏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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