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邱法庭】以案释法丨“熊孩子”偷开他人车辆酿事故造成损失谁买单?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8日 | ||
未成年人因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行为自制力,有时会做出一些鲁莽举动,这些举动一旦引发严重后果,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汶上县人民法院次邱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由未成年人偷开他人车辆发生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8日晚上2时许,15岁的小王在汶上县某小区采取“拉车门”方式进行盗窃,偶然发现一辆黑色东方日产天籁轿车车钥匙落在车内,随即产生了将该车偷偷开走兜兜风的想法。毫无驾驶经验的小王驾驶车辆在马路上横冲直撞,刚行驶不远便撞到路边石墩上,车辆前部严重变形,安全气囊弹出,小王惊慌失措弃车逃走。次日清晨,车主张女士发现爱车惨状立即报警,汶上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小王偷开机动车、盗窃的违法成立,给予小王行政拘留十八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处罚。张女士为挽回车辆损失将小王及其父母诉至汶上县人民法院,请求各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及鉴定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小王偷开张女士车辆并造成车辆损害,侵害了张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事发时小王系未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被告小王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监护人即小王的父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车辆损失的价值,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该车辆损失价值为90000元,张女士为此支付鉴定费4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共计94000元,该费用如被告小王有财产则从被告小王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暨支付。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王偷开他人车辆,不仅造成了财产损失,也给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更大的安全隐患。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缺乏对行为后果的充分认知和自我约束能力,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肩负着教育、保护子女的首要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务必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监管,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为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同时,车主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车辆钥匙,避免因疏忽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