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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法赢商,为企护航企业账户被冻结影响经营?反担保了解一下

来源:鱼台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9日

  在涉企纠纷案件处理中,经常有因申请人申请冻结企业账户情况,被冻结后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资金链,如何既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将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近日,鱼台法院准予一企业的反担保申请,即通过查封其名下的土地、厂房换取解除其账户的冻结,获得企业的认可。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D公司中标X公司双方签署《总承包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后,D公司向X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并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竣工验收后,D公司要求X公司支付工程款、返还保证金及利息7800余万元,X公司却称D公司多次违反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拒不支付。2024年6月,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X公司银行账户。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吴晓莉第一时间查阅卷宗、审查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及时冻结了X公司银行账户。在采取完保全措施后,承办法官及时向双方送达保全裁定书,X公司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其名下的土地、房产作为反担保,申请对其名下的个别账户进行解封,法院及时准许并解除对其账户的查封,有效保障了双方诉讼和保全权益。

  法官提醒

  企业因诉讼账户被冻结或设备被查封将对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甚至影响到企业资金链和融资信用,特别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周期较长,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采用合法的方式提供反担保,来换取经营的方便及融资的机会。反担保是指第三人或者债务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但如反担保存在恶意转卖反担保财产导致反担保未能设立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追究反担保人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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