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法治》刊发:金融借款纠纷送达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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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20日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难问题成因分析及解决 ——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为例 王法瑞 2014年4月至今,兖州法院受理的351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205件是一次送达成功,其余76件均送达5次以上,其余70件公告送达处理。这既影响了审判效率,也严重影响了金融债权的及时清收,“送达难”问题已成为制约该类案件审判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因素。近日,兖州法院对金融借款纠纷案件送达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金融纠纷案件送达难的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送达难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明确。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简单地提供贷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时的登记住址和预留联系方式,但贷款人、担保人在银行登记的地址通常是其身份证的信息,因户口迁移、房屋搬迁、长期外出务工等多种原因导致贷款或担保个人登记地址与实际住址不同,在兖州法院审理的金融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实际住址与贷款预留地址信息不符的占到了所有金融纠纷案件的60%。另外,部分贷款人办理金融贷款业务时故意使用虚假信息,而金融机构审查不严,没能有效核实贷款人信息,甚至有些信贷员违规操作贷款业务,致使贷款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实、不准,造成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困难。 (二)金融机构对贷款人基本信息跟踪管理不到位。当前,个人基本信息变化较快,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贷款人基本信息的变化,缺乏有效跟踪管理制度,对贷款人的近期实际住址、关联人联系方式等关注度不够,贷款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及关联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不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导致金融机构掌握贷款人信息滞后。债权到期后,金融机构无法找到贷款人,往往诉至法院,但由于金融机构不了解贷款人基本信息变化情况,无法准确提供被告地址,起诉后则需重新查找贷款人的基本信息,增加了法律文书送达难度。 (三)金融借款合同相关条款不完善。通过分析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发现,许多金融借款合同缺乏贷款人基本信息变化告知义务的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贷款人因信息变化而不及时告知金融机构的后果,对贷款人缺乏相关约束力。另外,目前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人们的联系方式也趋于多样化和便捷化,但贷款合同条款中对联系方式填写的要求仍比较陈旧,主要要求填写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对其他比如邮箱、QQ等现代信息化的联系方式未纳入合同条款必填内容,导致贷款人联系方式单一,诉讼中需要法院再次调查其联系方式后进行送达。 (四)社会诚信缺失和法治意识淡薄增加送达难度。目前,许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送达难的产生是由于贷款个人故意逃避债务,贷款期限届满前,故意搬离原住址、变更联系电话;一部分贷款人在面对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消极应诉,电话联系不接,法律文书送上门不签,拒绝领取法律文书,有的甚至当场撕毁法律文书。同时,社会整体法律知识欠缺和法治意识淡薄,在存在担保情况的案件中,担保人法律知识缺乏,不少担保人对自己应担责任不了解,面对法律文书送达,不理解、不接收。另外,对有关送达的相应规定理解不透彻,有的当事人主观地认为没有过错便无须应诉,许多担保人认为个人承担责任是从接收裁判文书时开始,认为不领取裁判文书就不用承担责任,在留置送达时,一些部门和单位怕招惹是非,不愿代收转交,无法采用留置送达。 (五)“案多人少”加剧送达工作难度。当前,金融纠纷案件呈增长态势,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送达工作量自然增加,而法院送达工作人员数量有限,使送达难的问题更加突出。近两年,兖州法院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达到了556件,案件数量处于高位运行态势。另外,许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联保贷款现象,这类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案件受送达人较多,全部直接送达成功的可能性较低,虽然同案部分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成功,其他受送达人仍需要采取公告送达;有的仅仅因为其中一名受送达人直接送达不到,而使其他所有送达及决定的开庭时间都失效,需要再次一一送达,这既增加了送达工作难度,也拖延了审理时间。 二、对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送达难的对策建议 (一)改进送达工作方式,提高送达工作效率。逐步建立健全送达台账。提取案件当事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送达信息并登记造册,使承办人随时掌握辖区地理状况、涉诉人员信息,使送达地址表述趋于规范和准确。同时,整合信息资源,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庭室与其他业务庭的衔接、沟通、协作,采取集中送达、轮候送达等方式来提高送达效能。加强送达工作科技化水平,配齐配强送达需要的科技设备,对拒绝、抗拒签收的行为,进行记录证明。另外,要灵活运用各种法定送达方式,探索推广运用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用活用足民事诉讼法第85条关于指定代收的规定,提高送达效率。 (二)加强源头预防,完善贷款合同相关条款。建议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时进一步完善贷款人、关联人的信息条款,详细记录并核实金融借款人的住址信息、户籍信息、工作单位信息、联系电话,并将电子邮箱等现代通信方式纳入合同条款必填内容。同时,建议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或另行书面约定当事人提供某一相对固定地址作为法律文件送达地址,在约定送达地址时要顺应信息时代要求,除常规邮寄方式催收、送达外,还可以事先约定选择手机短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催收、送达,方便当事人在异地接收催收、送达。 (三)建立跟踪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基本信息及时准确。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制度,持续跟踪管理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及其财产信息,设置专人定期电话回访或者登录借款人告知的变更信息,及时掌握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及财产情况。在送达地址信息管理上,要强化贷款人的合同意识,约定在送达地址变更后,应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信息变化告知不及时,可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约束,通过让借款人(含保证人)承担不利后果来倒逼其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四)金融机构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诉讼棘手问题。对逾期的贷款,金融机构应及时催讨,并做好记录工作,及时更新借款人的关键信息。建议金融机构设置合理的预警期限,如设定二年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前六个月为“预警期”,进入“预警期”,及时主张权利并采集相关信息,避免诉讼时效临近届满时借款人故意搬离住址、更换联系方式而导致措手不及。 (五)加强法律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合同意识和法治意识。积极组织开展法律宣传,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定期开展以案释法、街头法律宣传等活动,特别是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普法职能,推进律师普法进村居、进社区,使人民群众了解金融借款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借款人自觉履行合同意识和担保人防范风险意识;对金融机构提出相关建议,督促其强化自身管理,依法规范信贷活动。同时,着重加强法律文书送达规定的宣传普及,通过举办讲座、发挥法官工作站作用、利用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开展宣传等方式,让群众了解送达规定,提升法治意识,消除对送达的错误理解,让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负责人配合留置送达,凝聚合力,推动送达难题有效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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