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审判作用,在第54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兖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案件,邀请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工作人员及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等40余人现场观摩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至5月期间、2017年7月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经鉴定非法开采的砂石价值达4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整个庭审程序规范,条理清晰,高效严谨。
“这次庭审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让我们直观感受到司法机关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决心。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环境资源保护需要司法、行政等多部门协同发力,以更紧密的联动机制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的工作人员说道。
此次庭审观摩活动不仅是对环境资源犯罪的有力打击,更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为行政执法提供了鲜活的司法实践样本,对行政机关提升法治意识、证据意识和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兖州法院将持续深化司法公开,通过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协同行政机关引导企业及群众依法经营,为建设美丽兖州、生态兖州注入司法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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