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就能享受“分红”?轻松获利高额报酬?无需担保证明,让别人用自己的银行卡 “刷刷流水”,就能轻松贷款几十万?
近日,兖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案情介绍
郭某系某实体店老板,在新冠疫情期间,认识了从事POS机推销和贷款办理的业务员,其告知郭某个体工商户办理贷款流程简单、贷款额度高、放贷速度快且无需担保证明,郭某的条件完全符合放贷要求。郭某因资金链断裂,急需用钱周转,考虑到本人通过银行直接办理贷款流程多、额度低、放贷慢等因素,遂决定通过该业务员“走捷径”办理贷款。2020年11月份以来,郭某本人先后到济宁儒商村镇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使用个人身份证以及营业执照等信息办理个人银行卡两张、对公账户两个。与此同时,郭某将四张银行账户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绑定手机卡后,将上述银行卡及账户连同手机卡、网上银行、U盾等一起交给业务员使用。郭某所办理的银行账号被用于网络电信诈骗,骗取罗某、赵某等37人共计175万余元。
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同时将4个银行账户连同手机卡、网上银行、U盾等交给他人使用,其办理贷款的方式属于明显异常的方式,基于一般人的认知水平以及职业背景、认知能力,通过主客观证据搭建的证据链,能够推定郭某主观上为“明知”,故依法应认定郭某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真实的案例与沉痛的教训一再警醒我们要高警惕、防范风险,切莫贪图小惠小利、抱有侥幸心理,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进行转账,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无形”的帮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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