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发于《济宁晚报》4月6日第11版
通讯员:丁淑红 魏俊杰
听说过团伙抢夺、骑摩托车抢夺,但骑自行车抢夺,并且是流窜抢夺,却少有耳闻。近日,兖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34岁的肥城市民李力自2016年4月至7月,就骑单车一路窜至泰安、济南、德州、济宁等地进行抢夺。截至案发,共抢夺作案11起,抢得现金11000余元,手机9部,其他物品一宗。
2016年7月22日上午9时许,李力骑单车窜至兖州区贵和商场附近,发现单身女性张兰自行车筐内放有黑色皮包一个,李力觉得有机可乘,遂一路尾随。趁张兰在附近小区院内停车等人之际,李力一把抢走张兰车筐内的皮包,骑单车逃跑。被抢后,张兰大声呼救,正在小区值班的保安闻讯骑摩托车追赶,其他保安也赶来增援,将李力抓获,移交兖州区公安局。据李力供述,前4天,其在泰安也抢夺过一个单身女性的皮包。当时,李力骑着从超市偷来的自行车,本打算去抢点吃的,正巧碰见一位中年单身妇女电动车筐里放着一黄色的皮包,随即,迎面骑车冲向该妇女,得手后,李力逃跑到一个偏僻的胡同里,翻出包内现金5600余元,购物卡3张,白色华为手机1部。
经查,短短4个月里,李力先后蹿至泰安东平县、新泰市、宁阳县,济南平阴县、济阳县,德州齐河县,济宁兖州区等地,以单身女性为作案目标,通常采取骑自行车尾随跟踪的手段,趁其不备抢夺皮包、手机等财物。经兖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考虑到案发后,李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归还部分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兖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李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文章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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