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明白你所说的了,也不用走执行程序了,我愿意把赔偿款交付给原告...”近日,兖州法院兴隆庄法庭通过判后答疑,促使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邢某和被告张某系同小区居民。2022年5月,二人在骑行中发生碰撞。邢某因此前往医院检查,住院治疗十余日,后邢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法院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张某赔偿邢某各项费用共计两万余元。
张某收到判决书后,对判决结果非常不满,称自己没有责任,不应向邢某赔偿。办案法官及时就案件情况耐心向张某做答疑工作,并向张某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释,经过承办法官的一番释法明理,张某的对立情绪逐渐缓解。而后承办法官又从邻里和睦、社会和谐角度给张某做思想工作,鼓励张某主动履行判决,避免因法院强制执行对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最终,张某打开心结,向法官表示愿意赔偿并主动履行义务,纠纷就此圆满化解。
为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兖州法院始终主动坚持将审判职能向后延伸,认真开展答疑释法回访工作,着力提升裁判文书的服判息诉率和自动履行率,继而有效降低了案件移送强制执行率,促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下步,兖州法院将继续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服务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接地气、听民意、解民忧,充分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继续探索推进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努力为辖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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