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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883民初4045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21日

  原告:赵以霞。

  被告:王爱霞。

  原告赵以霞诉被告王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以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爱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以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4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从借款到期日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家积蓄陆续分六次借给被告144万元,被告分次出具了借款条七张。第一张借条载明:2021年12月21借款100000元,约定至2022年4月21日前归还;第二张借条载明:2022年1月27借款600000元,约定至2022年4月27日前归还;第三张借条载明:2022年2月21借款100000元,约定至2022年3月21日前归还;第四张借条载明:2022年2月27借款300000元,约定至2022年4月27日前归还;第五张借条载明:2022年3月20借款200000元,约定至2022年4月20日前归还;第六张借条载明:2022年3月10借款50000元,约定至2022年4月10日前归还;第七张借条载明:2022年4月22借款90000元,约定至2022年5月22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王爱霞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18日,赵以霞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王爱霞转账200000元;2021年12月6日,赵以霞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王爱霞转账200000元;2021年12月19日,赵以霞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王爱霞转账200000元;2022年1月26日,赵以霞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王爱霞转账300000元;2022年1月27日,赵以霞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王爱霞转账300000元;2022年2月6日,赵以霞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王爱霞转账95000元;2022年2月18日,赵以霞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王爱霞转账50000元;2022年2月27日,赵以霞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王爱霞转账300000元;2022年3月11日,赵以霞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王爱霞转账95000元;2022年3月15日,赵以霞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王爱霞转账20000元;2022年4月7日,赵以霞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王爱霞转账100000元;2022年4月22日,赵以霞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王爱霞转账90000元;2022年4月28日,赵以霞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王爱霞转账65000元;2022年5月6日,赵以霞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王爱霞转账50000元。2022年1月22日,赵以霞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149500元。

  2022年1月27日,王爱霞向赵以霞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款条    今借到赵以霞现金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小写)600000.00,于2022年4月27日前归还,如到期不还借款人自原承担本息及滞纳金。    借款人:王爱霞    身份证:××××××××  联系电话:××××   2022.1.26号转帐叁拾万元  2022.1.27号转帐叁拾万元    今收到银行转账共计陆拾万元整。   建设银行卡号××××   2022年1月27日”。

  2022年2月21日,王爱霞向赵以霞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款条    今借到赵以霞现金人民币(大写)拾万元(小写)100000.00,于2022年3月21日前归还,如到期不还借款人自愿承担本息及滞纳金。    借款人:王爱霞    身份证:××××  联系电话:×××× 今收到现金壹拾万元整,共计100000.00元整。   2022年2月21日”。

  2022年2月27日,王爱霞向赵以霞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款条    今借到赵以霞现金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小写)叁拾万元,于2022年4月27日前归还,如到期不还借款人自愿承担本息及滞纳金。    借款人:王爱霞    身份证:××××  联系电话:×××× 今收到银行转账叁拾万元整,共计叁拾万元整。   2022年2月27日”。

  2022年3月10日,王爱霞向赵以霞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款条    今借到赵以霞现金人民币(大写)伍万元(小写)50000.00,于2022年4月10日前归还,如到期不还借款人自愿承担本息及滞纳金。今收到赵以霞现金伍万元正(50000.00)    借款人:王爱霞    身份证:××××  联系电话:××××   2022年3月10日”。

  2021年12月21日,王爱霞向赵以霞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款条    今借到赵以霞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小写)100000.00,于2022年4月21日前归还,如到期不还借款人自愿承担本息及滞纳金。    借款人:王爱霞    身份证:××××  今收到转账壹拾万元,现金拾万元整,共计壹拾万元整。   2021年12月21日”。

  2022年3月20日,王爱霞向赵以霞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条  今收到赵以霞现金贰拾万元正(200000.00)    借款人王爱霞    ××××  联系电话××××    王爱霞  2022.3月20号”。

  2022年4月22日,王爱霞向赵以霞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款条    今借到赵以霞现金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小写)90000.00,于2022年5月22日前归还,如到期不还借款人自原承担本息及滞纳金。  借款人:王爱霞   身份证:××××  联系电话:××××    2022年4月22日”。

  另查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支出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王爱霞向原告赵以霞借款的事实由原告向被告的转账流水、被告签字确认的借条予以证实,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原告主张期限过长,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爱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以霞借款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王爱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以霞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3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王爱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以霞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王爱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以霞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王爱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以霞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王爱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以霞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5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王爱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以霞借款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5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赵以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爱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孙宏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逢夏

  书 记 员        韩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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