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立法是从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开始的,分两步走。到2017年完成了总则,最近三年来我们在制定侵权责任编。与其他各编比有一些特殊的是,我们有已经有一部《侵权责任法》,这部《侵权责任法》相对来说是一部年龄不太大的法律,到现在为止也不过10年,因此制定侵权责任编,就是一个中等力度的对于旧法的修改,它需要处理好与其他各编,特别是与总则编“民事责任“章,以及人格权编的相互关系。还需要处理好与民法典之外的一些特别法,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安全法》等法律里面涉及到侵权责任的关系,还需要对于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司法解释的成果予以吸收和扬弃。《民法通则》是1986年颁布的一部法律,直到现在还在有效,与《民法总则》并行适用。而过去30多年的时间里面,民事司法解释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制定,因此在2017年颁布《民法总则》的时候,也没有废除《民法通则》,我想是基于这一个原因。如果说将《民法通则》废除了,那么基于《民法通则》制定的侵权责任的各项司法解释将成为了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所以呢,还要等到民法典颁布的时候一并来处理,后面我会进一步讨论到。我们今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年份,遇上了新冠肺炎疫情,本来《民法典》应该在今年的3月15号左右公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遇到这样一场疫情,我们今天讲的法律就不再是草案,而是已经生效的法律。但是呢,我们的两会被推迟,推迟到什么时候现在尚不清楚,今天在网络上面看到一些小道消息的传闻,说快了,因为我们抗疫形势现在也稳定下来。今天讲到的这些条文,都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过的稿子,尚不是正式的法律,那么正式通过的法律条文,我想会对今天讲的这些条文有所修改,但不会是伤筋动骨的大改,还是小改小修,有一些条文的顺序、序号会发生变化,比如说前面删除了一条,后面的编号就跟着都往后挪。所以,大家在将来法律颁布以后,要对这些条文特别是对条文的编号要进行核对。这算是一个引言,我们现在书归正传。
⼀、从旧法到新法:数据说话
我们先讲第一个问题,从旧法到新法大致的数据变化。《侵权责任法》是2009年12月颁布的一部法律,到现在刚好十多年,新法就是我们现在制定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是我们民法典中最后的一编。我们的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在结构上面有相同的地方,就是有总则和分则的结构。但是有不同的地方,就是我们在分则中增加了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人格权编大家都知道是一个很有创新,但是在立法中也特别有争议的一编,我们今天不谈这个问题。我们的侵权责任编放在了民法典的最后一编,第七编,是作为保底的法律规定来保护各种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
从旧法到新法,首先是结构上发生了一些变化,这就是由过去的十二章,变为现在的十章,删除了两章。但是如果说删除了最后一章,是比较好理解的,那就是第十二章附则,总共只有一个条文,《侵权责任法》生效的时间规定为2010年7月1日。但是还在前面有一些变化,这就是对《侵权责任法》的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进行了调整,将它规定为第一章和第二章,而删除了部分条文。这些条文有的属于穿靴戴帽,比如说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还有一些是涉及到民事责任在民法中的地位,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相互关系,这些条文都删除了;另外一些作为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这些条文提到了民法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中,比如将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连带责任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规定,以及不承担民事责任和减轻民事责任的部分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样的条文从《侵权责任法》中抽出来放到了《民法总则》中,因为不可抗力等也是合同法上的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有债法上面的共同意义。尽管我们没有写债法编,但是我们写了民事责任一章,它包含了一些债法的内容。同时我们在《民法典》分则里面写合同编,没有写债编,但合同编里面我们写了几章准合同,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这些内容实际上也属于债法的传统内容,扩大了合同编的调整范围。修改的条文比较多,大概有三十多个条文,有的是大修,有的是小修,我在后面会谈到增加了十多个条文,这些条文,构成侵权责任编的一些创新的内容,我也在后面给大家谈到。
二、制度创新:主要修改大意解读
(⼀)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民法的绿色基本原则,建立与完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制度
我们先看一看制度创新方面,也就是主要的大修的方面。我想从这四个方面来谈。首先是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民法的绿色原则,建立与完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制度。我们在《侵权责任法》里面就有一章关于环境污染的责任规定,但是在起草《侵权责任法》的时候,就有不少学者提出来,说光规定污染环境,漏掉了破坏生态,对破坏生态也应当加以规定。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有交叉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比如说你向水里面去排污水,或者是倾倒固体废物,那属于污染环境,但是如果说你把某一个地方的防护林砍掉,你人为地去改造河流,破坏的是生态,而不是说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这样的生态破坏会给周围的人,或者是特定的人、或者是不特定的人,造成这样或那样的伤害。但是虽然这个问题曾经被提出来,我们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却没有规定。我记得大概是2008年的夏天,我到湖北去出差调研,现在在全国政协担任社会法律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著名的环境法专家吕忠梅教授,当时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他知道我在参加《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就给我提了一个案例。说在湖北武汉发生了这么一个案例,武汉的很多果农种的梨树,遭受了一种病虫害,梨花都被一种病虫害吃掉,使得当年几乎颗粒无收。这个病虫害来源于高速公路边上栽的一种树,这个树上面冬天有一种包裹物,比较暖和,使得这个病虫害冬天就能够在这种树的树干外面的包裹物上过冬。武汉这个地方不是特别冷也不是特别热,但是冬天温度通常会有零下的一段时间,所以大多数病虫害往年都是会被冻死的,但是自从在高速公路边上栽了这个树,给它提供了越冬的机会,这个病虫害冬天冻不死,到了第二年大量地繁殖去侵害农作物。这个案件受害的果农有1000多人,就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当然起诉的是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当时一审法院判决他们胜诉,被告不服,又到高级法院去上诉。高级法院在收到这个案件之后,经过审理认为不符合《民法通则》里面关于污染环境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原告败诉。对这个案件,当时吕忠梅院长就说,你能不能够提到制定《侵权责任法》的会议上面,请领导同志们去考虑。我当时信心满满,就把这个案件提到了会议上面,我记得是在09年的7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当时的负责《侵权责任法》起草的王世明同志的率领下,在昌平的一个会议中心开了一个星期的会,一条一条地讨论。参会的人也不多,一二十个人吧,我就重点地介绍了这个案件,希望当时的草案里面能够写上破坏生态,但是,最后没有成功,以至于我们在侵权责任法里面有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没有关于破坏生态的规定。
但是最近十年来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是我们中央确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方略,我觉得这对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奠定了最重要的政治基础。接下来在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时候,明确规定破坏生态的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两种分别的侵权行为,作出了规定。而在我们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又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的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里面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因此,这为在侵权责任编里面规定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制定法基础、总则基础。因此,在侵权责任编里面,除了保留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之外,还做出了等量齐观的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而在这个大修里面规定了两种过去没有的制度,第一个是恢复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制度,第二个是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国家诉讼制度,后面呢我会给大家讲到。这是我们的第一个重大的修改。
(⼆)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揭示侵权责任的公平正义基础
第二个修改是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揭示侵权责任的公平正义基础。我觉得在我们的侵权责任编,对于公平正义,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乃至这些个体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之间进行了再平衡,纠正了过去一些不够精准的保护方式。比如,在《侵权责任法》里面有一些地方过分强调了对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只要是有损害,就要赔偿,甚至在当时,有一些人曾经写文章说有损害就一定有赔偿,就一定要找个人买单,在当时弥漫着一种过分维权、维稳的这样的一种思想,我们要使受害人得到救济,无论他该不该赔,或该赔多少,我们让他赔下来,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从个人来说有可能达到了社会的稳定,当事人不闹事了,但是它却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给人造成了特别不好的法意识方面的影响。我觉得大家前些年可能还记得一个影响很大的彭宇案件,一直吵的沸沸扬扬10多年时间,前几年又出过,郑州电梯里面的劝烟案件,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判决当然是有问题的,在二审法院得到了纠正。而过去一旦受害人死亡的时候,那总得要去告,告了总是能够得到一些赔偿,而这样的赔偿,有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的是法律规定本身在利益衡量方面存在问题。因此,我们在侵权责任编的起草过程中特别注意这一个问题,就是更精准的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揭示侵权责任的公平正义基础。我记得这两年国家社科基金还有重大项目来讨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中特别是在民法中的贯彻适用问题,我们的《民法总则》开宗明义也写了贯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三年前我在写《民法总则》条文释义的时候,有的人就问我,张老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条怎么写?其他国家的法律里面也没写,这样的规定是不是不对啊?我觉得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只不过在十八大以前,中央没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性、概括性和全面地总结出来,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来都是存在的,而且也一直都是在我们民法中。比如说《民法通则》,我们规定了公平,规定了诚实信用,规定了平等,规定了自愿,这一些基本价值基本理念实质上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而对于我们公民个人来说更是如此,对于社会关系中如何去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也是如此,要讲公平,要讲正义,要讲平等,要讲诚实信用。而且法律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我后面也会谈到,就是除了规定大量的裁判规则,用来判案,还规定了相当多的行为规范,来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正确的指引,告诉你可以做什么。而这些行为规范单纯来说是不可以判案的,它是指导人们来正确地实施民事行为的,这是我讲的关于大修的第二个方面。
(三)吸收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的一些重要成果,完善若干具体制度和规范
第三个方面是吸收了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的一些重要成果,完善了若干具体制度。举一些典型的,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从2000年开始,二十年来制定了相当多的民法的司法解释。比较重要的有,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医疗损害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责任的司法解释,以及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等等。有些司法解释是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就已经颁布的,比如说法释〔20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是在制定《侵权责任法》之前就有的,因此我们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就吸收了其中的若干内容。而有一些司法解释是在《侵权责任法》之后制定的,《侵权责任法》本身就是制定这些侵权司法解释的依据。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都是较晚制定的。因此,我们在制定侵权责任编的时候,较多地吸收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特别是交通事故责任的司法解释中的一些优秀成。但是我看了,关于医疗损害的吸收的比较少,这是一个制度的创新方面。这就是我讲的第三个方面,即较多的吸收了近二十年,特别是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的成果,也吸收了一些法学研究的科学成果。
(四)适应信息社会的要求强化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
最后我需要指出的是,为了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前几年我们制定了《电子商务法》,还有更早的时候制定了《电子签名法》,在现行的《合同法》里面也有关于电子签名、电子文档的规定。侵权责任编里面花了三个条文,规定了网络侵权的责任。在《侵权责任法》里面只有一个条文,这就是第36条,我们将36条扩展为三个条文,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这是我所介绍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责任法大修的几个方面。但可能还有一些特别引人瞩目的一个修改,关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规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规则算不算一个大修?它由过去的一款变成了现在三款,由过去的单一责任人变成了现在的多个责任人,而且强调了综合治理,强调了国家公权有职责调查清楚,也可以算大修,这个条文我在后面会给大家进一步的讨论。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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